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5********,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间,被告人班某某先后购买射钉枪及钢管、撞针、配套弹簧、螺母等枪支配件后,将钢管作为枪管焊接于射钉枪上,并安装螺丝固定装置用于固定枪管,完成对原射钉枪的改装。2020年6月14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班某某位于靖西市**乡**村**屯**号家中查获涉案射钉枪1支、射钉弹24颗、枪管3根、弹簧5条、短套筒2个、红外线瞄准镜1个、撞针5根。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及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照片。
2书证: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射击性能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瑞琦
检察官助理:吕小妮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9977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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