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19〕500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74********,汉族,专科文化,原任大石桥市**区**社区**站(个体诊所)**,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现住大石桥市石桥管理区**社区**站。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班某某在经营大石桥市**区**社区**站期间,通过非正常渠道,先后两次购进标明“糖必清”(产品标明:国药准字B20020045,北京**厂生产)的降压药后,再以每盒130元的价格向市民王某某销售一盒。同年9月19日,公安民警在班某某经营的卫生服务站内扣押“糖必清”降糖药5盒。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糖必清”产品,既没有找到标明的生产厂家,也未查询到标明的批准文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班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50497****;
2、移送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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