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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班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92********,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号。因吸食毒品,2020年6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班某某在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南晓中心小学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冰毒”可疑物(净重0.25克)贩卖给买毒人员韦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经南宁市物证鉴定所鉴定,以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1.2020年4月17日16时许,韦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50元给班某某用于购买毒品,班某某在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晓元村古元坡的土地庙附近将一包毒品“冰毒”可疑物贩卖给韦某某。

2.2020年4月20日23时许,韦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10元给班某某用于购买毒品,班某某在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中心小学门口将一包毒品“冰毒”可疑物贩卖给韦某某。

3.2020年5月5日9时许,韦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班某某用于购买毒品,班某某在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中心小学门口将一包毒品“冰毒”可疑物贩卖给韦某某。

4.2020年5月26日21时许,韦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班某某用于购买毒品,班某某在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中心小学门口将一包毒品“冰毒”可疑物贩卖给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可疑物0.25克;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尚鹏

                 检察官助理:田  龙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班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

3.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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