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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班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Z388号

被告人班某某,曾用名班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7********,布依族,党员,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双堡镇镇政府,现住安顺市西某某北街XX号。前西某某XX局职工。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班某某在西某某园林局工作期间,称自己是园林局领导,以安排黄果树大街园林绿化工程为由,于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份期间,以交纳工程保证金、设计工程图纸、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139530元。

2. 被告人班某某在西某某园林局工作期间,称自己是园林局领导,可以推荐被害人宋某某承接黄果树大街园林绿化工程,随后于2019年2月至4月以做工程需要疏通关系、质量保证金、工程开工费用等理由先后骗取宋启成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被害人提交的欠条、还款承诺书、银行流水信息、证人提交的借条、公安机关调取的园林局相关任职文件、黄果树大街工程文件等书证;2.证人班某文、吴某兴、吴某忠、张某松的陈述;3.被害人吴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西某某园林局领导可以安排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  婧

检察官助理:颜志博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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