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班某某等三人盗窃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贵州省罗甸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7282000********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罗甸县********因涉嫌盗窃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2020年2月7日被贞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贵州省罗甸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80********,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兴义市**路**号**栋**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7日被贞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岑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贵州省罗甸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82********,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罗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7日被贞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白某某、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岑某某、白某某、班某某在贵州省罗甸县城一租车行租了一辆车牌为贵J**红色马自达轿车,驾驶到贞丰县,后因无钱消费共谋盗窃,2019年12月30日凌晨2时许,三人驾驶车辆发现贞丰县永丰街道**小区“**”便利店的卷帘门未关死,便由白某某、岑某某实施盗窃,班某某开车接应,将便利店内的香烟盗走逃离现场。2019年12月30日09时许,贵阳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在贵阳金华收费站将该车拦截进行盘查,查获嫌疑人岑某某、白某某、班某某,并在该车后背箱内查获被盗香烟数59条零30包。经贞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贰万捌仟柒佰肆拾壹元整(¥2874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白某某、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白某某、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亚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白某某、班某某现被羁押于贞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