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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班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91983********,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镇**社区**组**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酒店对面**公寓**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班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工业园华辉路,盗窃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凯奇牌电动车(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按规定不予受理)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当场起获被盗电动车(已发还),后被告人班某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班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公寓楼下,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欧亚菲牌电动车(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按规定不予受理)逃离现场,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班某某骑着盗窃的电动车(已起获并发还)时被被害人陈某某发现报警并被抓获,后被告人班某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班某某去到广州市广州市花都区**镇**经济社**街**号,盗窃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按规定不予受理)和车上一把雨伞逃离现场,并将盗窃的电动车(已起获并发还)停放于广州市花都区**镇**巷**号。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班某某再次去到上址准备实施盗窃时被抓获。后被告人班某某因2020年6月27日的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班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盗窃了被害人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金锋阳牌电动车(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按规定不予受理)逃离现场。

2020年7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班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大道西**号**花园后门,准备盗窃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经认定,涉案电动车的市场价格为875元人民币),被人发现后逃离现场。

2020年7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班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经认定,涉案电动车的市场价格为1124元人民币)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被被害人王某某发现报警并被抓获,当场起获被盗电动车(已发还)。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5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5.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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