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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班某某盗窃、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89********,布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坊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阿拉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晚,被告人班某某伙同一名男子(在逃)准备了工具和长刀,驾驶一辆三菱越野车在公路上寻找货车伺机偷油。8月28日早8时许,两人驾车行至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砂场旁,发现民警在路边检查,便驾车撞坏一辆面包车和一辆桑塔纳警车后逃匿,致面部车内的彭某某额头和膝盖受伤。经鉴定,彭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班某某携带的长刀为管制刀具。经维修,面包车花费15510元,桑塔纳警车花费13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旭照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班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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