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班某某盗伐林木案)_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林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68********,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县**村**号,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县***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洮河分局(以下简称洮河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洮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班某某为给自家翻修房子,携带油锯和斧子擅自进入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站107林班15小班内盗伐云杉25棵,制成松原木25根,并将制成的木材滑至附近便于拉运的山坡存放。案发后经林业技术人员对该班指认的盗伐林木后遗留在现场的25棵云杉伐桩进行测量,核算立木材积合计为:10.5318立方米,对该班指认的盗伐林木后制成的25根木材进行测量,核算木材材积为:9.160立方米。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班某某到洮河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盗伐林木制成的原木、遗留在现场的伐桩、作案工具油锯、斧子;2.书证:《木材检尺野帐》、《林权证》;3.证人闹某某、卓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洮河*****勘查设计队《调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因其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河林区法院 

                                        检察官:韦俊生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班某某现被洮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检察机关讯问笔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油锯1台、斧子1把;

6.松原木25根扣押于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