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7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 2020年5月15日被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班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被告人班某某向秦某某购买了种植在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圆岭上桉树林。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班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3日擅自雇请工人到圆岭砍伐该处的桉树林,并将采伐的木材出售。
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现场被滥伐林木4亩,林木蓄积16.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物证和书证;证人秦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振祥
检察官助理:林泉舟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班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电话:15977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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