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 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身份证号码4526291986********,壮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8月20日被乐业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业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班某某及值班律师田宗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班某某与达朗屯安置点村民张某甲、杨某乙签订购买交相坡(小地名,又称里相沟、里相坡)林地内杂木的协议。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班某某雇请杨某甲、满谊发砍伐林地内林木。经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勘查,在交相坡被挖倒的杂木共计三株,原木材积1.244m³,折合立木蓄积2.073m³;被砍伐的杂木林地面积6亩,原木材积15.931m³,折合立木蓄积26.552m³。共计17.175m³,折合立木蓄积28.625m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张某乙、张某甲等的证言;3.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砍伐林木原木材积17.175立方米,折立木蓄积28.625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案发后,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被告人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丰望
2020年9月3日
附 :
1.被告人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7476****);
2.随文移送案件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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