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蠡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蠡县**合作社与班某某、马某某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的(2018)冀**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班某某与马某某支付蠡县**合作社承包费298332.803元,班某某、马某某对承包费互负连带责任,并承担诉讼费5775元。判决生效后,班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告人班某某在有能力执行判决的情况下,未履行判决义务,亦未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蠡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拘留、罚款决定后,仍拒不履行。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班某某多次支取其邮政储蓄银行卡存款计4.01万元用于消费。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班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被采取强制措施,同年4月21日履行了民事给付义务,得到原告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长乐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审讯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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