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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班某某开设赌场案)_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630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镇**村,现住**镇**号楼,无固定职业,2015年6月3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察右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11月1日因本案被察右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病未执行),并处罚款3000元,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察右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察右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班某某在其位于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海天佳苑9号楼底超市内开设赌场,设置了6张麻将桌和若干麻将牌,为周边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和用具,并按每桌每锅收取3元-5元不等的费用,以此营利。至2019年11月1日,公安机关在该场所现场查获苏某某、杨某某等24人在此聚众赌博。班某某将非法获利用于家用。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班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用具,本人从中营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后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建忠

检察官助理:高亚丽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3294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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