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班某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非法采矿案)_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班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舒某某**镇**村**组。被告人班某甲曾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5月7日被舒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舒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4月26日被舒某某公安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6月20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8月23日至9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6日至10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5年10月,舒某某******路拓宽项目施工过程中,被告人班某甲伙同班某乙(另案处理)至现场阻碍施工,并借机向**村民委员会索要财物,后**村村民委员会为保障工程顺利施工,被迫支付班某甲7000元。 

2018年10月,舒某某**镇**村村民施某某挂靠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镇**村水毁恢复及文化广场工程项目。班某甲为强揽该工程,伙同俞某某、沈某某、汪某甲、班某乙(均另案处理)在施某某组织施工前强行施工,并阻碍施某某组织施工,后被公安民警、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制止。事后班某甲再次至施工现场阻碍施工人员正常施工,要求施某某支付其强行施工期间所产生的费用,施某某父亲为保障工程按期完成,被迫支付班某甲6000元。

二、非法采矿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间,班某甲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人员擅自在舒某某******湾山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经检测、鉴定,班某甲开采钾长片麻岩建筑石料20177.6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403552元。

三、妨害公务犯罪事实

2019年1月20日晚,舒某某**镇政府组织**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派出所等部门开展砂石管理巡查工作,发现班某甲雇请的人员在******湾山场非法采矿,遂制止开采行为。1月21日凌晨0时许,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决定对非法开采石料的挖掘机先行登记保存,并准备用拖车将挖掘机拖走。班某甲见状,先是将其皖N**号轿车停放在路口,阻碍拖车进入现场,后又攀爬至挖掘机机臂上,并以拖走挖掘机就从挖掘机机臂上跳下相威胁,阻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法,致使现场挖机先行登记保存无法开展。

    当日凌晨,班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公安民警现场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收条、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王某某、汪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施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舒某某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6.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3地质队出具的《舒某某山七镇班某甲涉嫌非法开采钾长片麻岩建筑石料矿资源储量估算及价值鉴定报告》、舒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无证开采建筑用钾长片麻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舒某某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甲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合计13000元,情节严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403552元,情节严重;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蕾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班某甲现被羁押于舒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