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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班某某失火案)_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某某乙,女性,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49********,苗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惠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乙失火案,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部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某某乙惠水县****社区******(小地名)地点吴某某家责任地里烧杂草不慎引发山林火灾,导致位于****村、****坡地点的被害人周某某王某甲等人家的山林被烧。经惠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工程技术人员对森林火灾现场进行调查测算: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94.3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树种为马尾松,损失马尾松活立木蓄积63.3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5760元。

火灾发生后,某某乙丈夫陈某甲报警,某某乙与其丈夫在原地等待警察的到来,并积极参与扑火。现已取得了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等村民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并扣押当天中午点火用黄色气体火机一只;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处警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林权证、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惠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对的调查报告;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贰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乙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94.3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树种为马尾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当日,其家属报警后,其在现场积极扑火,并等待公安机关的到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乙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婷婷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某某乙现监视居住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镇**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检察卷壹册、视听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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