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75年1月2日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532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姚某某人,住姚某某***镇***村委会***组**号姚某某**镇**村委**组**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姚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班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云******云******云******号二轮摩托车,从姚某某栋川镇**小区**庄饭店驶往**居委会出租房。20时36分,行驶至春晖路与宝成路交叉口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班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锦润司鉴中心【2020】毒检鉴字第0751号;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被告人班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姚某某人民法院检察员:张翔会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班某某现住姚某某***镇***村委会***组**号姚某某**镇**村委**组**号,联系电话: 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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