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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1323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61968********,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南宁**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街**栋**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路**小区**栋**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01时许,被告人班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9号小型客车沿南宁市清厢快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清厢快速路长堽六里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班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1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

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定量检验报告;

4.提取血液笔录及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路

2019年12月27日

附:

被告人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南宁市青某某大渌岭路

53号惠民安居凤岭北苑小区**栋**单元**号房,联系方式18677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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