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1〕54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01196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山东**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班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三八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岔河桥西侧时与路边交通防撞桶、标志牌和护栏相撞,后驾车逃逸。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被告人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3mg/100ml。案发后已经赔偿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班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媛媛
2021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969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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