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土默特左旗**镇**村**号院。被告人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班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面包车沿土左旗X02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18KM+500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未依法取得驾驶证的王某某驾驶的号牌为蒙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头部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被告人班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30.74mg/100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书,被告人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班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瑞
检察官助理:班国华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土默特左旗**镇**村**号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释放证明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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