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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8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QX****的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上蔡县**十字街至**乡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卫生院南时,被巡逻民警查获。2019年12月13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0.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某、王某某二人的证言;2.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书证:被告人班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查询证明、工作证明、非党员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告知笔录及查获经过等相关材料;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建华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班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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