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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班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82********,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住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班某某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三合往乌江方向行驶,16时35分,行驶至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三合小学门口路段,被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支队)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6.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小军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6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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