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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班某某、麻某甲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93,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号,现住*******号一私人******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麻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10,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县**乡**村**屯**号,现住**县**镇*****期**栋**单元***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麻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班某某为筹集毒资购买毒品吸食,从2020年11月初开始向**籍男子购买毒品海洛因分装成毒品零包在**县城进行贩卖,麻某甲为自己可以免费吸食班某某提供的毒品海洛因,于2020年11月10日左右,开始和班某某一起贩卖毒品,由吸毒人员向班某某联系后,再由麻某甲拿毒品去交易。2020年12月8日11时许、12月9日12时许,吸毒人员岑某某、麻某乙分别到**县**镇**路*号班某某租房门口,岑某某电话给班某某要购买海洛因毒品一粒。班某某即将一粒毒品海洛因交给麻某甲下楼在租房门口将那粒毒品海洛因卖给岑某某,每次交易完毕后,麻某甲都将所得毒资每次100元人民币交给班某某。12月9日当天,岑某某购买毒品后、与麻某甲乘车离开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在其乘坐的车上查获刚买来尚未吸食的毒品海洛因一粒,经称重,净重0.05克。被告人班某某、麻某甲相继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抓获班某某时,在其身上和其电动车座位下查获黑色塑料薄膜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共计净重为1.17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毒品定性检验,从所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未检出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片、电子秤等物证;

2.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岑某某、麻某乙等证言;

4.被告人班某某、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某某、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麻某甲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某某、麻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建设

检察官助理:龚新创

2021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德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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