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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班某某、陈某某等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51985********,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均为广西南丹县**乡**村**屯**号。2014年1月26日因犯抢劫罪、交通肇事罪、盗窃罪被柳州市柳江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4********,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均为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村民委**村*号。2014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8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均为广西柳城县**农场**分场**号。2014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柳州市柳江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2017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4月16日、5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班某某、陈某某合谋以破车窗方式盗窃他人车内财物,三被告人租赁车辆后,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驾驶及在车内望风,由被告人杨某某使用携带的弹弓将车窗玻璃打碎,由被告人班某某爬进车内盗窃车内财物。

1.2020年1月12日晚,三被告人驾驶汽车至桂林市叠彩区**路**公园后门停车场,采用上述手段盗窃被害人薛某某停放在此的别克桂AN****汽车内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00余元、荣耀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184元)、华为P20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及证件等物品。华为手机被公安机关缴获扣押,笔记本电脑被被告人杨某某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现金及销赃款已挥霍,其余物品已被丢弃。

2.同月16日凌晨,三被告人驾驶汽车至桂林市秀峰区**路**号**大酒店门口停车场,采用上述手段盗窃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此的宝马川AW****汽车内现金4600元、五粮液白酒两瓶、芳华液白酒两瓶、东湖之光茶叶一盒(价值125元)等物品。五粮液被被告人杨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芳华液白酒、茶叶已被公安机关缴获扣押,现金与销赃款已挥霍,其余赃物未追回。

3.后三被告人又驾驶车辆至桂林市象山区**商业广场**栋**号门面**车业南门口,采用上述手段盗窃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此的哈弗桂CQ****汽车内厚礼百福白酒一箱(价值1598元)。赃物已被公安机关缴获扣押。

4.2020年1月16日许,三被告人在桂林市叠彩区**路**巷**号盗窃被害人秦某某车牌号为桂CL****汽车前后车牌2块。赃物已被公安机关缴获扣押。

5.2020年1月13日0时许,三被告人驾车至荔浦市荔城镇**市场**馆门口,采用上述手段盗窃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的桂C8****奔驰汽车内葡萄酒一瓶、手机一部及证件等物品。赃物未追回。

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员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发票、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谭某某、蒋某某、胡某某及秦某某的报案及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班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班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银昭溢

检察官助理:罗艳兰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

    1.三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检察卷一册、公安卷三册随文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六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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