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班某甲,曾用名班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9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家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2019年12月11日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9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家住湖北省洪湖市**机关大院**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甲、胡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同年7月6日,玉某市公安局接受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分局移交的被告人班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件,与本案作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被告人班某甲未经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与何某某(另案处理)微信联系后,向何某某非法出售苏卡达陆龟二只。其中一只苏卡达陆龟的出售价格为人民币1600元,该只苏卡达陆龟由何某某的同学马某某(另案处理)饲养在其位于浙江省**市**区**幢**室住处,直至2020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另一只由何某某饲养的苏卡达陆龟几个月后死亡。经鉴定:送检的陆龟1只为苏卡达陆龟【拉丁学名:Centrochelys sulcata】,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1只苏卡达陆龟价值为人民币2500元。
2019年6月,被告人班某甲经与被告人胡某某微信联系,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胡某某非法出售苏卡达陆龟一只。被告人胡某某将非法购买的苏卡达陆龟饲养几个月后,于同年10月与买家陈某甲(另案处理)谈好出售价格人民币1500元后,委托其朋友陈某乙将该只苏卡达陆龟交付给陈某甲。陈某甲将非法收购的该只苏卡达陆龟饲养在其位于玉某市**镇**路**号家中,直至2020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送检的1只龟类动物为苏卡达陆龟【拉丁学名:Geochelone sulcata】,1只苏卡达陆龟价值为人民币2500元,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2020年4月20日、29日,二被告人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微信聊天和微信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和照片、物证照片,刑事判决书,野生动物救护接受回单,案件线索移交函;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班某甲、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马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搜查笔录和照片;
6.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某甲、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班某甲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班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有漏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毓建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班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在台州市路桥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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