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县检一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75********,藏族,文盲,1994年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阿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0年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经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四川省阿坝州阿坝县公安局甲尔多派出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83********,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阿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阿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措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90********,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阿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阿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措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傍晚, 被告人班某某、李某某、措某某合谋盗窃牦牛。10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班某某、措某某在阿坝县**乡**村*组**号房屋后将被害人共某某家的一头母牦牛盗走后将牦牛赶至洛尔达村委会背后一坑内宰杀,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车上(车牌号:川A**)等被告人班某某和措某某。随后三名被告人将牦牛肉放于车牌号为川A**的标致轿车内运回李某某家中,随后将牛肉藏于牌照为川U**的冷藏车内。经鉴定,涉案1头母牦牛价值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子、绳子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班某某、措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措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某某系坦白,被告人措某某、李某某系自首。三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羽
2020年3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班某某现羁押于看守所;被告人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阿坝县**乡日**村其家中;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阿坝县**场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涉案汽车、刀子、绳子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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