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9〕35号
被告单位珠海市**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23309****,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路**号**室-**,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诉讼代表人朱某某,身份证号码:4404001965********,联系电话1332668****。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83********,汉族,文化程度研究生,任珠海市**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前任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洋溪镇**社区居委会**街第**组散居户,住广州市天河区**花园**轩**座**。2018年6月8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黄埔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18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埔海关辑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珠海市**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叶某某作为珠海市**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受同案人邹某某(另案处理)委托,以包税每柜68000元的价格将邹某某从境外购买的CANON佳能旧多功能一体机等货物以**公司名义从珠海**口岸等地申报进口。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叶某某让**制造公司的合作伙伴**电子设备(香港)有限公司配合制作虚假的销售发票、合同,再以**制造公司名义通过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二手复印机14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34491.30元。
2016年2月、7月,被告人叶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受同案人曾某某(另案处理)委托,通过上述同样的方式,以包税每柜75000元的价格将曾某某从境外购买的2柜CANON佳能旧大幅面喷墨打印机等货物通过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3922.21元。
综上,被告人叶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帮同案人邹某某、曾某某低报价格进口货物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88413.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单位**公司企业信用信息、被告人叶某某户籍材料、进口货物的报关资料、赵某某、曾某某邮箱中分别调取的包含货物真实成交价格的供货明细、装箱单、货款明细、**公司账户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曾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供述和辩解;
4.黄埔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珠海市**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叶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莹
2019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州市天河区**花园**轩**座**,联系电话1331618****、1362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388413.51元,扣押物品文件(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黄埔海关缉私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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