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珍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2********,蒙古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锡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年20日09时58分许,珍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院内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额尔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其饮酒随之移交至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理化检验鉴定,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1.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员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锡市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锡)公(司)鉴(理化)字【2019】0221号理化检验鉴定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珍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利悍
2019年8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