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环佳兵,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街**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街道**村**号**幢**室)。被告人环佳兵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4月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二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8年8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环佳兵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环佳兵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16时许,被告人环佳兵至丹阳市丹北镇埤城镇中路“鞋吧”鞋店内,采用乘隙的手段盗窃黑色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650元。
被告人环佳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环佳兵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6. 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环佳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环佳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环佳兵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亚军
附:
1. 被告人环佳兵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