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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玛某某诈骗罪一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玛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21********242X,**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县****乡***社区**号附**号,现住****市***区****小区**栋**单元**室,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玛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山某某顺利通过体检复查为由,分三次骗取被害人山某某共计15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经被害人山某某多次索要,被告人玛某某先后退还了4850元后失去联系。 

案发后,被告人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扣押、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10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玛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依古丽

检察官助理:王义领

2020年6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6357;139****2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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