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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XX涉嫌诈骗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81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住广东省兴宁市****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在房地产公司上班,可以拿到低价房,欺骗有购房意向的被害人罗某甲夫妇于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分多笔将购房订金及首付款共计8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转到王某某的银行账户。上述款项被王某某挥霍完,后其编造各种谎言推托履行购房手续,直至2018年年底罗某甲表示不买房,要求王某某退还购房款,王某某找借口拖延。在罗某甲的多次催促下,2019年3月至7月王某某的家属欧某某退还37万元给罗某甲,之后不再还款。2019年9月6日罗某甲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退赔罗某甲43万元本金及7万元利息,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证人欧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海燕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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