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受疫情影响,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完成补充侦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6年3 月31日至4月1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密码找回的方式破解被害人赵某甲微信账号和支付宝账号,通过支付宝账户转出1000元,并将被害人微信账号绑定的两张银行卡内资金54000元转入被害人微信账号中“我的钱包”内。后因微信资金提现转账需被害人赵某甲实名登记银行卡,被告人无法提现转账,遂采取微信好友发红包的方式实施盗窃(每个红包200元),后经被害人赵某甲本人申请冻结微信号和支付宝账号挽回33576元人民币,最终被害人赵某甲账户内被盗资金21424元人民币。案发后,王某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赵某甲2万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户籍信息、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李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5.微信账号注册信息、绑定银行卡信息以及交易明细、微信找回密码好友验证界面等电子数据;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诈骗罪
2015年2月,被告人王某以为被害人张某某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其购房款13万元。
2014年6月,被告人王某以帮被害人黄某乙扩大房屋拆迁面积为名,骗取其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授权书、承诺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黄某乙陈述;3.证人李某乙、赵某乙、黄某丙等人的证言;4.手机短信记录等电子数据、证人黄某丙提供的录音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姗蓉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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