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355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市**镇**营**组,现住杭州钱塘新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杭州钱塘新区**大厦地下车库,采用徒手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乔某某停放在**号车位的黑色轿车内,盗窃该车扶手箱内现金9万元整,随后离开现场。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王某在杭州钱塘新区**小区**幢**单元**室被抓获并查获赃款人民币8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家属退赔人民币86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81406元、银行卡;
2.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借记卡明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DNA检验结果告知单、前科材料、发还清单、谅解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昊渊
检察官助理:包晨瑶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数字卷宗;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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