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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6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珙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3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贵州人”经事先预谋,由王某某盗窃残疾车后,交由“贵州人”销赃。2020年7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单独一人窜至苍南县钱库镇龙河村银河公寓3号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残疾车盗走(价值3863元),后将该残疾车开至龙港市新美州村以600元价格卖给“贵州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价格认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身份信息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以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5份、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认某某具结书》1份、电子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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