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王黎某,男,1994年1月24日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4213021994********,汉族,初中文化,随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住随县**镇**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王黎某应聘到随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乙公司相关产品的销售,2018年12月,因业务相对突出,经*甲公司推荐,*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考核,被聘为*乙公司的合署业代,与*乙公司签订了正式的用工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发放底薪及购买社保、缴纳公积金,但工作地点仍在*甲公司,业务提成及绩效奖励由*甲公司发放,受*乙公司及*甲公司的共同管理。
2018年中旬,王黎某因玩“百家乐”染上赌博恶习,将自己的存款输光后,在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将向客户收取预付货款不向公司入账、收单位欠款(赊销)不上交、以个人的名义从仓库领货销售不付款的方式,侵占公司财物966682.92元,侵占款项全部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王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随州市**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提供的《报案材料》、《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客户身份证、营业执照、转账记录、欠条等复印件、抓获经过、湖北佰盛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王黎某涉嫌职务侵占案资金情况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客户清单及对账明细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张某某、閤某某、赵某某、蔡某某、吴某某、程某某、王某乙、罗某某、万某某、马某甲、杨某某、马某乙、陈某某、朱某某、周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包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单位法人代表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黎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货款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华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黎某现被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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