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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刑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7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冠山派出所,捕前住新加坡**小区**楼**门**号。2016年12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我院批准逮捕。2018年5月6日被阳泉市矿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其本人身份证以及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支行开设五个账户,接收其父亲王伸(已判)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的**煤业集团煤炭销售款3911.22万元,并连同其他来源不明资金累计1.18亿元,通过香港汇款公司将上述资金转移至新加坡王某某本人账户占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公司人员侵吞公司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娜

2019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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