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211969********,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镇**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6年5月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次日未经批准离开指定居所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8月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作为**集团有限公司的会员,以推销网络黄金为名,要求会员以购买1万元以上的全球兑购物券并获赠等价值的网络黄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该组织的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通过直推奖、团体奖、级差奖、伯乐奖、全球分红等奖励制度,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利依据,并通过交易平台提现的方式实现返利,发展会员30人以上且层级达三级以上。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为25423500元。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洪绪镇团结村盛泰旅社内被滕州市公安局洪绪派出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购买的奔驰轿车的物证(照片);2.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麟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