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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金某、刘仁某、周志峰、郑某甲、郑某乙、汤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诈骗、敲诈勒索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931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1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金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1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仁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1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志峰,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1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9********,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1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4********,汉族,职高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乡**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1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汤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6********,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1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东至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1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22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浮梁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1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丁,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1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金某、刘仁某、周志峰、郑某甲、郑某乙、汤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王某、金某、刘仁某、周志峰、郑某甲、郑某乙、汤某甲、刘某丁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5日至7月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4日至6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金某在本区**大道**号**广场**东首成立浙江土土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以自有资金、“土土金服”APP线上投资人资金及余某甲、夏某甲等人的民间借贷资本对外开展“车贷业务”。招募被告人刘仁某为风控部门、售后部门总监,被告人周志峰、郑某甲、郑某乙、汤某甲等人为风控部门员工,分工负责车辆评估、贷款额度审批、安装及拆除车辆GPS装置、车贷合同谈判、拖扣及变卖受害人车辆、违约客户谈判、抵押登记和解除抵押登记,签署结清证明等;以被告人刘某丁等人为文员,负责整理客户材料,打印合同,给签订合同并拍照、录音、录像,将客户材料录入公司“车辆管理系统”和云盘、绘制停车场位置图、偶尔办理续贷业务、采购;以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等人为客服人员,负责对客户催收、解答客户的问题,其中刘某乙是客服部门组长;以应某甲、张某甲、袁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员,负责对外招揽“车贷业务”。

    为扩大“业务”规模,被告人金某、王某等人分别于2017年10月指派吴某甲(另案处理)在嘉兴市南湖区**大厦**座**室注册成立嘉兴土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外开展“车贷业务”;2017年以来,指派黄某甲、周某乙林(均另案处理)在金华市义乌市**街道**经济园**幢**楼**室成立义乌土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外开展“车贷业务”;于2019年3月,以合作关系伙同郑某丙、陈某甲炎、张某乙(均另案处理)以“金华土土车服”的名义,在浙江省金华市对外开展“车贷业务”,2019年9月26日,由侯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金华土土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述公司的“车贷业务”放贷资金由浙江土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催收、财务工作由浙江土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责,风控业务由被告人刘仁某总体负责。

    上述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车辆抵押贷款”和“车辆质押贷款”,逐步形成以被告人王某、金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刘仁某为骨干分子,以周志峰、郑某甲、郑某乙、汤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等人为成员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低息贷款为引诱,由业务员通过卡片广告,“借贷中介”,网贷平台等方式招来被害人上门借款。被害人上门由业务员(客户经理)、团队长接待、洽淡,被害人明确借款意向后,由风控人员对被害人车辆状况进行评估,安装车辆GPS定位装置,最终明确放贷额度,同时以审核借款资质为由收集受害人个人通信记录及征信记录。放款额度明确后,由风控人员、业务员、文员协同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二手车买卖合同、违约条款、收费清单等借款合同材料,以收取GPS安装费、GPS维护费、平台管理费、进件费、服务费、保证金、砍头息等款项为名与被害人签订虚高金额的借款合同,致使被害人实际收款金额小于合同金额,但实际还款本息以合同金额进行计算,并要求被害人添加客服微信用于接收催款信息。合同材料签订完毕后,由风控人员及业务员将被害人用于借贷的机动车在民间借贷中心进行机动车抵押登记,同时扣押被害人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及备用钥匙。相关手续全部完成后,由财务人员根据收费清单等材料计算放款金额,并将贷款打入被害人提供的账户。后续财务人员会定期对被害人还款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情况告知客服部门,用于定期催收还款。当风控人员发现客户逾期,或者是前往其他公司进行二次抵押等情况,将利用前期安装的GPS定位装置,使用被害人的备用钥匙将车辆拖回并扣押,并以此为要挟强迫客户结清剩余全部款项,并且收取违约金,拖车费,相关金额由财务人员统计。若被害人无力偿还或拒绝偿还,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则凭借先期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等材料变卖被害人车辆,非法谋取暴利。期间,上述恶势力犯罪集团累计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既遂约280余万元,诈骗未遂410余万元,敲诈勒索既遂150余万元,敲诈勒索未遂140余万元

    上述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开展业务期间,为保证非法催收行为顺利进行,被告人刘仁某、周志峰、郑某甲通过从被害人处获得移动公司的验证码、直接从被害人手机上拍摄等方式非法获取被害人的通话记录和通讯录信息,交由被告人刘某丁上传公司云盘保存。经MD5比对去重后,涉案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包括通信信息4450条,普通信息106条。

    被告人周志峰、郑某甲、郑某乙、汤某甲分别于2016年10月至案发、2018年2月27日至案发、2018年4月3日至案发、2019年7月22日至案发在被告人在浙江土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任风控部门员工。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分别于2016年10月至案发、2019年5月至案发在浙江土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任客服部门员工。被告人刘某丁于2017年12月至案发在浙江土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任文员。

    现已查明的具体事实如下:

    一、温州总公司

    (一)诈骗

    1.2015年11月23日,被害人王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4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4005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王某乙转账36000元。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间,被害人王某乙支付“本息”共计44055元,结清“借款”。

    2017年4月19日,被害人王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4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2189元,还款期限24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王某乙转账35392元。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间,被害人王某乙共支付“本息”共计55730元,结清“借款”。

    2019年4月19日,被害人王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3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2987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王某乙转账30000元,并要求王某乙返还“首期费用”1200元,实际仅给付28800元。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间,被害人王某乙支付“本息”共计35844元。

2.2016年7月19日,被害人杨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4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等共计4074元,还款期限12个月。被害人杨某甲的妻子刘某戊账户收到40000元,返还“首期费用”5888元。2016年8月23日至2017年7月19日间,被害人杨某甲还款共计48140元。 

3.2016年8月31日,被害人金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5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5564元,还款期限12个月。2016年9月2日被害人金某甲收到5500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6180元。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9月2日间,被害人金某甲还款共计65780元,结清“借款”。

2017年10月13日,被害人金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55000元,约定前11个月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5387元,最后1个月支付“本金”4583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被害人金某甲实际收到50980元。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9月25日间,被害人金某甲还款共计63844元,结清“借款”。

2018年9月25日,被害人金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5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5037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被害人金某甲收到49500元。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6月3日间,被害人金某甲还款共计60140元,结清“借款”。

2019年6月3日,被害人金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3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3556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被害人金某甲收到3500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1100元。2019年7月14日至10月21日间,被害人金某甲还款共计14212元。

4.2016年9月26日,被害人林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10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7300元,还款期限18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林某甲转账100000元,并要求林某甲返还“首期费用”等共计12880元,实际仅给付87120元。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被害林某甲支付“本息”共计128900元,结清“借款”。

2018年9月28日,被害人林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续贷,以车辆作抵押借款4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4050元,“首期费用”2700元,还款期限12个月。被害人林某甲实际收到37000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间,被害人林某甲支付“本息”共计48592元,结清“借款”。2019年9月,“温州土土公司”退还700元GPS费用。

2019年9月19日,被害人林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续贷,以车辆作抵押借款2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2075元,“首期费用”1100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林某甲转账20000元,并要求林某甲返还“首期费用”及其他费用共计3000元,实际仅给付17000元。2019年10月,被害人林某甲支付“本息”共计2075元。

5.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丁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6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6060元,首期费用6232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被害人丁某某收到6000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6232元及其他费用450元。2017年1月25日至2017年12月12日间,被害人丁某某支付“本息”共计71660元,结清“借款”。

 2017年12月12日,被害人丁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6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5868元,最后1个月支付“本金”5000元。后被害人丁某某实际收到55260元。2018年1月11日至12月12日间,被害人丁某某还款共计69548元,结清“借款”。

2018年12月20日,被害人丁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5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5037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被害人丁某某收到4995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1600元。2019年1月19日至10月18日间,被害人丁某某还款共计50370元。

6.2016年10月18日,被害人郭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4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7407元,“首期费用”4864元,还款期限6个月。被害人郭某甲实际收到35136元。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间,被害人郭某甲支付“本息”共计43800元。

2017年3月24日,被害人郭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4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4074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被害人郭某甲收到40000元,返还“首期费用”2488元。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5日间,被害人郭某甲支付“本息”共计47940元。

   2018年1月5日,被害人郭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3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3465元,最后一个月支付“本金”2917元,还款期限12个月。被害人郭某甲实际收到32860元。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害人郭某甲共支付“本息”共计41028元。

    2018年12月18日,被害人郭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3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3062元,还款期限12个月。被害人郭某甲收到30000元,返还“首期费用”150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害人郭某甲支付“本息”共计30620元。

7.2017年5月26日,被害人蒋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32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2287元,最后一个月支付“本金”1778元,还款期限18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蒋某甲转账27214元。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26日间,被害人蒋某甲支付“本息”共计40653元。后“温州土土公司”退回700元GPS押金。

8.2017年6月6日,被害人尤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3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3368元,还款期限24个月。后被害人尤某某实际收到30306元。2017年7月6日至12月7日间,被害人尤某某还款共计37744元,结清“借款”。

2017年12月8日,被害人尤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续借,以车辆作质押借款25000元,约定“首期费用”2920元,每月还款合计725元,借款期限3个月。后被害人尤某某实际收到22080元。2018年1月9日至2月7日间,被害人尤某某支付“利息”1450元。2018年3月6日,被害人尤某某因无力偿还本金,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20000元,约定先息后本,每月还款合计600元,“首期费用”2256元,还款期限3个月。后被害人尤某某返还上次借款剩余本金5000元及本次借款“首期费用”2256元。2018年4月至6月7日,被害人尤某某还款共计21333元,结清“借款”。

    9.2017年6月12日,被害人林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4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2279元,还款期限24个月。后被害人林某乙收到34192元。2017年7月10日至2019年4月28日间,被害人林某乙支付“本息”共计53976元。2019年4月29日,“温州土土公司”退还700元。

10.2017年6月21日,被害人林某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00000,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9714元,最后一个月支付“本金”8334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林某丙转账91000元。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被害人支付“本息”共计115080元,结清“借款”。

2018年4月23日,被害人林某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9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8752元,最后一个月支付“本金”7500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林某丙转账85440元。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26日,被害人支付“本息”共计105024元。

2019年4月29日被害人林某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6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6024元,还款期限共计12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林某丙转账60000元,并要求林某丙返还“首期费用”1100元。2019年5月至11月间,被害人林某丙支付“本息”共计36144元。

    11.2017年7月31日,被害人郑某丁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4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3945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郑某丁转账35640元。该笔借款被害人未还款。

    2017年8月11日,被害人郑某丁至“温州土土公司”续借,以车辆作抵押借款70000元,约定还款“先息后本”,期限3个月,每月还款1850元。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郑某丁转账23888元。2017年9月至10月,被害人郑某丁支付“利息”共计3700元。2017年11月被害人又续贷一次,支付3550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害人郑某丁支付“利息”共计3700元。2018年2月被害人又续借一次,支付3550元,2018年3月至4月,被害人支付“利息”共计3700元。2018年5月5日,被害人郑某丁支付“本金”70000元。2018年5月7日,“温州土土公司”退还“GPS费用”1000元。

    2018年9月5日,被害人郑某丁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4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7383元,还款期限6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郑某丁转账38100元。2018年10月5日至2019年1月4日间,被害人郑某丁支付“本息”共计29532元。

    2019年1月15日,被害人郑某丁无法偿还上一笔借款,至“温州土土公司”续借,以车辆作抵押借款30000元,约定到手钱款需要结清上笔借款全部款项。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郑某丁转账29970元,并要求郑某丁返还16064元,实际仅给付13906元。2018年2月至12月间,被害人郑某丁支付“本息”共计33682元。

    12.2017年8月4日,被害人潘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2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2023元,最后一个月支付“本金”1667元,“首期费用”3680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潘某甲转账15320元。2017年8月25日,“温州土土公司”退回1000元押金。2017年9月至11月间,被害人潘某甲支付“本息”共计21631万元,结清“借款”。

    2018年6月28日被害人潘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1542元,最后一个月还款1250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潘某甲转账12440元。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间,被害人潘某甲支付“本息”共计18212元,结清“借款”。

13.2017年8月7日,被害人王某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等共计1542元,最后一个月支付“本金”1250元。被害人王某丙实际收到11440元。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间,被害人王某丙还款共计7638元。2018年2月被害人王某丙开始逾期。2018年8月20日,“温州土土公司”到王某丙家中催收,后王某丙支付552元。2019年5月8日,“温州土土公司”要求王某丙先还款2000元,否则拖扣车辆。被害人王某丙支付2000元。2019年6月,被害人王某丙的车辆因逾期被土土公司拖扣。2020年3月19日被害人王某丙交纳1250元。

14.2017年9月20日,被害人王某丁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4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共计7279元,最后1个月还款6667元,还款期限6个月。后被害人王某丁实际收到33264元。2017年10月19日至2018年2月20日间,被害人王某丁还款共计36395元。

2018年3月16日,被害人王某丁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4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共计7279元,最后1个月还款6667元,还款期限6个月。扣除上期借款剩余本息6665元及“首期费用”2236元,被害人王某丁实际收到31099元。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间,被害人王某丁还款共计50964元,结清“借款”。“温州土土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退回700元GPS费用。

2018年12月19日,被害人王某丁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4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共计7383元,还款期限6个月。被害人王某丁实际收到39960元,返还“首期费用”1100元。2019年1月19日至2019年5月19日间,被害人王某丁还款共计36915元。

2019年6月14日,被害人王某丁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5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等共计9203元,借款期限6个月。被害人王某丁收到50000元,返还“首期费用”1800元及上笔借款剩余“本息”7381元。 2019年7月14日至2019年10月12日间,被害人王某丁还款共计36812元。

15.2017年9月30日,被害人张某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8000元,约定前两期每期支付“利息”550元,最后一期支付“本金”18000元,还款期限3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张某丙转账14510元。2017年10月至12月间,被害人张某丙支付“利息”共计1100元。

2017年12月25日,被害人张某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5000元,约定前两期每期支付“利息”475元,最后一期支付“本金”15000元,“首期费用”1792元,还款期限3个月。被害人张某丙与“温州土土公司”签订合同后,没有收款。被害人张某丙转账给“温州土土公司”3492元,2017年1月至2月,被害人张某丙支付“利息”共计950元。

2018年3月25日,被害人张某丙续贷15000元,约定前两期每期支付“利息”475元,最后一期支付“本金”15000元,还款期限3个月。被害人张某丙与“温州土土公司”签订合同后,没有收款,结清第二笔“借款本金”,被害人张某丙支付“首期费用”1700元。2018年4月至5月间,被害人张某丙支付“利息”共计950元。

2018年6月26日,被害人张某丙续贷15000元,约定前两期每期支付“利息”475元,最后一期支付“本金”15000元,还款期限3个月。被害人张某丙与“温州土土公司”签订合同后,没有收款,结清第三笔“借款本金”,被害人支付“首期费用”1700元。2018年7月至8月间,被害人张某丙支付“利息”共计950元。

2018年9月26日,被害人张某丙续贷15000元,约定前两期每期支付“利息”475元,最后一期支付“本金”15000元,还款期限3个月。被害人张某丙与“温州土土公司”签订合同后,没有收款,结清第四笔“借款本金”,被害人支付“首期费用”1542元。2018年10月至11月间,被害人张某丙支付“利息”共计950元。

2018年12月26日,被害人张某丙续贷15000元,约定每期支付“本息”1581元,“首期费用”1050元,还款期限12个月。被害人张某丙与“温州土土公司”签订合同后,没有收款,结清第五笔“借款本金”,被害人支付“首期费用”1050元。2019年1月至10月间,被害人张某丙支付“本息”共计15810元。

16.2017年10月16日,被害人张某丁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7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3913元,还款期限24个月。后被害人张某丁收到60728元。2017年11月15日,被害人张某丁支付“本息”3913元。

2017年12月12日,被害人张某丁至“温州土土公司”续贷,钱款需要结清上笔借款的全部款项,借款85000元的“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共计4730元,还款期限24个月。被害人张某丁收到11364元。2018年1月14日至2019年10月14日间,被害人张某丁支付“本息”共计104070元。

    17.2017年11月4日,被害人余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8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4457元,还款期限24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转账69120元。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被害人余某乙支付“本息”共计103557元。

18.2017年11月30日,被害人胡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借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1542元,借款期限12个月。后被害人胡某甲实际收到12140元。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1日间,被害人胡某甲还款共计18212元,结清“借款”。

19. 2017年12月21日,被害人陈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3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8987元,最后一个月支付“本金”7223元,还款期限18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陈某乙转账116652元。2018年1月至12月间,被害人陈某乙支付“本息”共计107845元。

2019年1月3日,被害人陈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续贷,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1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10961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陈某乙转账109890元,并要求陈某乙返还第一笔借款剩余钱款和本次借款“首期费用”共52243元,实际仅给付57647元。2019年2月至12月间,被害人陈某乙支付“本息”共计120641元。

20.2018年1月15日,被害人张某戊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2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2167元,最后一个月支付“本金”1663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被害人张某戊实际收到15500元。2018年2月至12月间,被害人张某戊支付“本息”共计25500元。“温州土土公司”退回GPS费及保证金1700元。

21.2018年1月17日,被害人朱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3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2006元,最后一个月支付“本金”1458元,还款期限24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朱某甲转账31608元。2018年2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害人朱某甲支付“本息”共计44132元。

    22.2018年1月23日,被害人康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4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4426元,最后1个月还款金额3750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被害人康某甲收到38720元,并返还500元“手续费”。2018年2月25日至2019年1月13日间,被害人康某甲还款共计53112元,结清“借款”。

2019年1月24日,被害人康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2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2075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被害人康某甲收到1998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1200元。2019年2月23日至10月24日间,被害人康某甲还款共计18675元。

    23.2018年2月6日,被害人夏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8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7791元,最后一个月支付“本金”6667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夏某乙转账70680元。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间,被害人夏某乙支付“本息”共计92778元。

    24.2018年3月30日,被害人戴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5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等共计2823元,还款期限24个月。被害人戴某甲实际收到41640元。2018年4月至7月间,被害人戴某甲还款共计11292元。

   2018年8月14日,被害人戴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续借6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共计3524元,还款期限24个月。另被告知直接扣除第一次借款剩余“本金”及“首期费用”2000元,被害人戴某甲实际收到13729元。2018年9月至2020年3月间,被害人戴某甲还款共计66956元。

    25.2018年4月7日,被害人李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5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共计8270元,还款期限24个月。后被害人李某甲收到134960元,2018年5月至12月间,被害人李某甲支付“本息”共计165100元。

    26.2018年4月26日,被害人邹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以车辆作抵押借款2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共计3833元,最后一个月支付“本金”3333元,还款期限6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邹某甲转账15100元。2018年5月至10月间,被害人邹某甲共还款20913元。

    27.2018年5月16日,被害人林某丁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4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2551元,最后一个月支付“本息”1875元,还款期限24个月。后被害人林某丁收到40200元。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害人林某丁支付“本息”共计48475元。

    28.2018年5月17日,被害人杨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共计2900元,还款期限6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杨某乙转账10900元。2018年6月至11月间,被害人杨某乙支付“本息”共计17400元,结清“借款”。

    2019年3月13日,被害人杨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质押借款20000元,还款期限2个月,最后一个月支付“本金”20000元。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杨某乙转账20000元,并要求返还“首期费用”2400元,实际仅给付17600元。2019年5月5日,被害人支付20000元,结清“借款”。

    2019年9月10日,被害人杨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质押借款20000元,约定最后一个月支付“本金”20000元,若不能一次性结清则每月支付“利息”1000元。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杨某乙转账20000元,并要求返还“首期费用”1600元,实际仅给付18400元。2019年10月10日,被害人支付1000元。

29.2018年5月22日,被害人陆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8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4457元,最后一个月支付“本金”3333元,还款期限24个月。后被害人陆某甲收到67584万元,支付700元配钥匙费用。2018年6月23日至11月14日被害人陆某甲支付“本息”91286元。

2019年1月17日,被害人陆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6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3524元,“首期费用”3524元还款期限24个月。后被害人陆某甲收到5994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及其他费用共计回5200元。2019年2月17日至4月16日间,被害人陆某甲支付“本息”68648元。

    30.2018年6月6日,被害人叶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0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5247元,最后一个月支付“本金”4167元,还款期限24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叶某甲转账87520元。2018年7月3日至2019年12月8日间,被害人叶某甲支付“本息”共计94446元。

    31.2018年6月21日,被害人罗某己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2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等共计1189元,还款期限24个月。被害人罗某己实际收到15696元。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10月10日间,被害人罗某己支付“本息”共计26337元。

    32.2018年6月22日,被害人罗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3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1734元,最后一个月支付“本金”1250元,还款期限24个月。后被害人罗某甲收到24344元。2018年7月至2020年4月罗某甲还款共计38148元。

    33.2018年7月3日,被害人南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6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等共计3368元,还款期限24个月。被害人南某某实际收到50888元。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间,被害人南某某还款共计67360元。

    34.2018年7月9日,被害人李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20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18727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被害人李某乙实际收到183340元。2017年8月8日至2019年6月10日间,被害人李某乙支付“本息”共计205970元。

2019年7月9日,被害人李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被害人李某乙支付了上笔钱款剩余款15000元后,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3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13078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被害人李某乙收到135000元。2019年8月9日至10月9日间,被害人李某乙后支付“本息”共计39234元。

35.2018年7月17日,被害人洪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2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等共计1462元,还款期限24个月。被害人洪某甲实际收到20800元。2018年8月7日至2019至2019年10月17日间,被害人洪某甲还款共计21930元。

2019年8月26日因个人资金周转,被害人洪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奇迹队业务员周某丙接待,以车辆作质押,与“温州土土公司”签订金额12000元的“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约定每月还款800元,先息后本,期限3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洪某甲转账12000元,并要求返还“首期费用”1900元。2019年9月26日至10月26日间,被害人洪某甲支付“利息”1600元。

36.2018年7月17日,被害人刘某己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2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6276元,还款期限24个月,最后一个月支付“本金”5000元。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刘某己转账110000元。2018年8月18日至2019年9月,被害人刘某己共支付“本息”87864元。

37.2018年8月27日,被害人黄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3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共计3062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黄某乙转账27600元。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间,被害人支付“本息”共计12248元。 后“温州土土公司”以被害人“逾期还款”构成违约为由,私自将黄某乙车辆开走,但没有同被害人联系。

38.2018年9月27日,被害人吴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还款5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5037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被害人吴某乙收到4995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实际仅给付48050元。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3月27日间,被害人吴某乙还款共计30222元。被害人吴某乙因无力还款想要续借,2019年3月27日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63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6156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被害人吴某乙收到6300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2100元及上期借款剩余“本息”29718元。2019年5月4日至10月3日间,被害人吴某乙还款共计36936元。

39.2018年9月30日,被害人何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火狼队业务员朱某乙接待,以车辆作抵押,与“温州土土公司”签订金额为40000元的“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2383元,还款期限24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何某甲转账37300元,并要求向业务员支付“手续费”540元。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8日间,被害人何某甲支付“本息”共计28596元。

40.2018年10月9日,被害人董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4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4543元,“首期费用”2850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被害人董某甲收到44955元,并返还“首期费用”及其他费用共计4200元。2018年11月至2018月12月22日,被害人董某甲支付“本息”共计49507元,结清“借款”。

    2019年1月28日,被害人董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4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共计7383元,“首期费用”2800元,还款期限6个月。后被害人董某甲收到3996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及其他费用共计4200元。2019年2月间,被害人董某甲支付“本息”共计41748元,结清“借款”。

41.2018年10月10日,被害人黄某丙以车辆作抵押金额借款18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32404元,还款期限6个月。后被害人黄某丙收到18000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5100元。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4月9日间,被害人黄某丙支付“本息”共计194424元,结清“借款”。

42.2018年10月18日,被害人何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4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等共计4049元,“首期费用”2700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被害人 何某乙收到3996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及其他费用3000元。2018年11月19日至10月18日间,被害人何某乙还款共计48588元。

    43.2018年10月26日,被害人孙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4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2668元,“首期费用”2950元,还款期限24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孙某甲转账44955元,并要求孙某甲返还“首期费用”即其他费用共计5500元,实际仅给付39455元。后被害人孙某甲支付“本息”共计29348元。

44.2018年11月5日,被害人孙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3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1812元,还款期限24个月。后被害人孙某乙收到2997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2500元。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1月5日间,被害人孙某乙还款共计21744元。

45.2018年11月9日,被害人蒋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6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4712元,还款期限18个月。后被害人蒋某乙收到64935元,并返还“首期费用”3300元及其他费用750元。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3月11日间,被害人蒋某乙还款18848元。应某甲联系其称老客户可以提升额度,2019年3月19日,被害人蒋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70000元(包含上一期借款),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共计5067元,还款期限18个月。后被害人蒋某乙收到70000元,并返还上笔借款剩余金额56905和本次借款“首期费用”2000元。2019年4月25日至5月14日被害人蒋某乙还款5067元。因逾期被“温州土土公司”私自拖扣车辆,后蒋某乙未还款。

46.2018年11月14日,被害人陈某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3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9324元,还款期限18个月。后被害人陈某丙收到12987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5500元。2018年12月至2019 年11月间,被害人陈某丙支付“本息”共计111888元。

47.2018年11月16日,被害人陈某丁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4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4543元,“首期费用”4300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被害人陈某丁收到44955元,并返还“首期费用”及其他费用4600元。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间,被害人陈某丁支付“本息”49973元。

48.2018年11月19日,被害人刘某庚与刘某辛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1581元,首期费用2050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刘某庚转账15000元,并要求刘某庚返还“首期费用”及其他费用2850元,实际仅给付12150元。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10月19日间,被害人刘某庚支付“本息”共计17431元。

49.2018年12月3日,被害人叶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5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5037元,“首期费”3100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叶某乙转账49950元,并要求叶某乙返还“首期费用”及其他费用370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害人叶某乙支付“本息”共计55407元。

    50.2018年12月5日,被害人周某丁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3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1812元,还款期限24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周某丁转账27500。2019年1月3日至3月28日间,被害人周某丁支付“本息”共计35190元,结清“借款”。   

    2019年4月23日,被害人周某丁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2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2569元,还款期限12个月。2019年5月22日至6月20日间,被害人周某丁支付“本息”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周某丁转账25000元,并要求周某丁返还“首期费用”2100元,实际仅给付22900元。被害人周某丁还款至2019年6月,共还款27260元,结清该笔借款。

    2019年8月16日,被害人周某丁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2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2075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周某丁转账20000元,并要求周某丁返还“首期费用”1600元,实际仅给付18400元。2019年9月12日至11月16日间,被害人周某丁支付“本息”共计6225元。

51.2018年12月9日,被害人刘某壬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3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5700元,还款期限6个月。后被害人刘某壬收到2997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2968元。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6月6日间,被害人刘某壬支付“本息”共计34200元。“温州土土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退回500元GPS费用。

2019年7月8日,被害人刘某壬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质押借款80000元,约定首期费用3000元,最后一个月支付“本金”80000元。后被害人刘某壬收到8000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3000元。被害人于2019年7月31日支付“本金”80000元。

2019年10月14日,刘某壬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质押借款80000元,约定“首期费用3000元,每月还款2100元,最后一个月支付“本金”8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后被害人刘某壬收到8000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3000元。

2020年1月14日,被害人刘某壬交纳剩余77000元暂扣款,公安机关将该车辆发还刘某壬。

52.2018年12月10日,被害人林某戊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6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3524元,“首期费用”2200元,还款期限24个月。后被害人林某戊收到5994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及其他费用共计2740元。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10月14日间,被害人林某戊支付“本息”共计35240元。

    53.2018年12月10日,被害人叶某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956元,还款期限24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叶某丙转账14985元,并要求叶某丙返还“首期费用”205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间,被害人叶某丙支付“本息”共计19539元。

    2019年8月17日,被害人叶某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质押借款15000元,还款期限3个月,约定每月还款800元,最后一个月支付“本金”。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叶某丙转账15000元,并要求叶某丙返还“首期费用”1400元。被害人叶某丙2019年9月支付800元“利息”,10月支付15000元。

    54.2018年12月12日,被害人杨某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3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12935元,还款期限12个月。被害人杨某丙实际收款124500元。2019年1月12日至9月20日间,被害人杨某丙支付“本息”共计116415元。

   2019年7月2日,被害人杨某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质押借款65000元的“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约定“首期费用2400元,还款期限3个月,每月还款金额1800元,最后一个月支付“本金”650000元。后被害人杨某丙收到6500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2400元。2019年7月19日,被害人杨某丙支付65000元,结清借款。

    2019年10月14日,被害人杨某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8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共计5776元,还款期限18个月,约定要结清上笔借款的全部款项及本次借款“首期费用”1900元。后被害人杨某丙收到80000元,并返还上述费用共计40609元。后杨某丙未还款。

    55.2018年12月14日,被害人蒋某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3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3062元,“首期费用”2500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被害人蒋某丙收到2997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及其他费用共计3960元。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10月14日间,被害人蒋某丙还款共计30620元。

56.2019年1月18日,被害人张某己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3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等共计2097元,还款期限24个月。后被害人张某己收到34965元,返还4000元“首期费用”及其他费用。2019年2月18日至10月18日间,被害人张某己还款共计18873元。

57.2019年1月18日,被害人王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4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4543元,首期费用2950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被害人王某甲收到44955元,并返还“首期费用”及其他费用4600元。2019年2月12日至11月17日间,被害人王某甲支付“本息”共计45430元。

    58.2019年1月22日,被害人霍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7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13755元,“首期费用”3850元,还款期限6个月。后被害人霍某某收到74925元,返还“首期费用”4900元。2019年2月至7月间,被害人霍某某支付“本息”共计82530元,“温州土土公司”退回“GPS押金”700元。

59.2019年3月25日,被害人廖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4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等共计4543元。后被害人廖某甲实际收到45000元,返还“首期费用”及其他费用14350元。2019年4月24日至8月24日间,被害人廖某甲支付“本息”共计后22715元。2019年9月11日,被害人廖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48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4839元,还款期限12个月,但需还清上笔借款的剩余全部本息30740元及本次借款“首期费用”1000元。该笔借款廖某甲未还款。

另外,被害人廖某甲分别于2019年8月17日、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3日、8月24日、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4日、2019年9月6日七次至“温州土土公司”质押借款,均为当日借还,每次借款3万元,还款时归还本金3万元及相关利息等费用分别为1700元、1550元、1550元、1550元、1550元、1550元、1550元,共计11000元。2019年9月29日,被害人廖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质押借款,后未归还。被害人廖某甲共计支付“利息”11000元。

案发后,被害人廖某甲交纳43195元暂扣款后,公安机关将该车辆发还廖某甲。

60.2019年3月25,被害人李某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3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6435元,“首期费用”5500元,还款期限30个月。后被害人李某丙收到13000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及其他费用8500元。2019年4月27日至2019年7月27日间,被害人李某丙支付“本息”共计32175元。

2019年8月19日,被害人李某丙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火狼队业务员陈某丙接待,以车辆作质押,与“温州土土公司”签订金额65000元的“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约定“首期费用4800元,先息后本,还款期限3个月,每月还款1800元,最后一个月支付“本金”65000元。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李某丙转账65000元,并要求返还“首期费用”4800元,实际仅给付60200元。2019年9月20日,被害人李某丙支付“利息”1800元。

案发后,李某丙交纳147725元暂扣款,公安机关将该车辆发还李某丙。

61.2019年4月1日,被害人郑某戊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3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等共计3556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被害人郑某戊收到35000元,返还“首期费用”及其他费用共计4000元。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间,被害人郑某戊还款共计21336元。

62.2019年4月22日,被害人隆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2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16948元,首期费用2100元、还款期限8个月。后被害人隆某某收到12000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及其他费用共计6000元。2019年5月22日至10月22日间,被害人隆某某支付“本息”101740元。

2019年9月27日,被害人隆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质押借款90000元,约定“首期费用”4900元,每月还款2300元,最后一个月支付“本金”90000元。后被害人隆某某收到9000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4900元,实际仅给付85100元。后其未交纳费用。

    63.2019年4月24日,被害人郑某己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4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2668元,“首期费用”2100元,还款期限24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郑某己转账45000元,并要求郑某己返还“首期费用”及其他费用共计5200元,实际仅给付39800元。2019年5月至11月间,被害人郑某己支付“本息”共计18676元。

    2019年8月2日,被害人郑某己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725元,最后一个月归还“本金”,另被告知还需收取“首期费用”2025元。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郑某己转账15000元,并要求郑某己返还“首期费用”2025元,实际仅给付12975元。2019年8月20日,被害人支付“本金”15000元。

    64.2019年5月17日,被害人戴某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6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2691元,“首期费用”共2900元,还款期限36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戴某丙转账60000元,并要求戴某丙返还“首期费用”及其他费用共计4160元,实际仅给付55840元。2019年6月至11月间,被害人戴某丙支付“本息”16146元。

65.2019年6月18日,被害人吴某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7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12845元,还款期限6个月。后被害人吴某丙收到7000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3300元。2019年7月16日至12月7日间,被害人吴某丙支付“本息”共计77072元。

     66.2019年7月22日,被害人陈某申陈某戊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3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共计3556元,“首期费用”共3150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被害人陈某申陈某戊收到3500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及其他手续费用共计3730元。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间,被害人陈某申陈某戊支付“本息”共计28448元。

    67.2019年7月29日,被害人刘某癸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以车辆作抵押借款 2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2075元,“首期费用”2700元,还款期限12个月。被害人刘某癸收到2000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及其他费用共计3000元。后被害人刘某癸支付“本息”共计16604元。

    68.2019年8月13日,被害人王某戊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2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等共计11948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被害人王某戊收到120000元,返还“首期费用”及其他费用3100元。2019年9月10日至10月15日间,被害人王某戊还款共计15948元。

     69.2018年2月5日,被害人黄某丁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贷款50000元,约定借期12个月,每月还款4907元(最后一期还款4167元),被害人黄某丁实际收到45760元。从2018年3月5日至10月5日,被害人黄某丁累计还款39256元。

    2018年11月1日,被害人黄某丁再次以车辆作抵押向“温州土土公司”贷款35000元,约定借期12个月,每月还款3356元,首期费用1650元。被害人黄某丁收到贷款35000元后,返还“首期费用”。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害人黄某丁累计还款21336元。

    2019年7月2日,被害人黄某丁再次车辆作质押向温州土土公司借款35000元,约定每月利息1200元,首期费用2800元。被害人黄某丁收到35000元后,应被告人要支付首期费用。后被害人黄某丁于2019年8月1日支付利息1200元。

    70.2018年4月8日,被害人陈某己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贷款人民币80000元,约定每月还款7791元,还款期限12个月。被害人陈某己实际收到70080元。2018年4月16日,被害人陈某己再次以车辆作抵押向“温州土土公司”抵押贷款40000元借款120000元,约定借期18个月,每月还款8303元(最后一期还款6667元),扣除前期贷款和首期费用后,陈某己实际收到27096元。从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被害人陈某己累计还款119448元,结清贷款。

    71.2018年4月27日,被害人诸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贷款105000元,约定借期12个月,每月还款10194元(最后一期还款8750元),首期费用11200元。后被害人诸某某收到105000元,并支付了首期费用。后被害人诸某某于2018年5月还款一期10194元,即未再继续还款。

    72.2018年6月28日,被害人王某己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期36个月,每月还款3858元,首期费用9480元,扣除首期费用4240元,被害人王某己实际收到90520元,并从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还款15期共57870元。2020年1月,被害人王某己联系“余某甲”并向对方支付54300元结清该笔贷款后,才解除车辆抵押登记。

    73.2018年10月18日,被害人刘某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贷款15000元,约定借期12个月,每月还款1581元。被害人刘某子收到15000元,返还2700元首期费用。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被害人刘某子陆续还款12期共18672元,结清该笔贷款。

    74.2018年11月1日,被害人朱某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贷款45000元,约定借期12个月,每月还款4543元,“首期费用”2950元。被害人朱某丙收到45000元,返还“首期费用”2950元。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被害人朱某丙还款共54516元,结清贷款。

    75.2019年1月10日,被害人杨某丁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贷款20000元,约定借期12个月,每月还款2074元。被害人杨某丁收到20000元,返还3400元首期费用。从2019年2月至10月,被害人杨通平还款9期共18666元。

    76.2018年2月2日,被害人陈某庚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700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6829元,被害人陈某庚实际收到61820元,后杨乃镯还款12期共计81948元,结清借款。

    2019年3月1日,被害人陈某庚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贷款500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5037元。被害人陈某庚收到50000元后,返还首期费用3600元。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被害人陈某庚还款11期共55407元。

    77.2019年3月13日,被害人王某庚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贷款30000元,约定借期12个月,每月还款3062元。被害人王某庚收到30000元,返还“首期费用”2500元。从2019年4月至11月,被害人王某庚还款7期共21438元。

    78.2019年3月13日,被害人廖某乙以车辆作抵押贷款70000元,约定借期24个月,每月还款3913元。被害人廖某乙收到70000元,返还“首期费用”4500元。从2019年4月至10月间,被害人廖某乙还款7期共27391元。

    79.2017年12月8日,被害人汪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150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1650元,实际收到11050元,后汪某甲共计还款8期,共计13600元。2018年4月8日,被害人汪某甲再次借款10000元,实际收到9550元,后汪某甲还款2期共计900元。2018年8月16日,被害人汪某甲提前还款15995元结清。

    2019年3月21日,被害人汪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贷款30000元,分12期还款,每月还款3062元。被害人汪某甲收到30000元后,返还首期费用4700元,从2019年4月至10月,被害人汪某甲还款六期。

    2019年5月22日,被害人汪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质押借款11000元,约定每月利息720元。被害人汪某甲收到11000元,返还首期费用1980元。从2019年6月至9月,被害人汪某甲还款六期利息。

    80.2019年4月1日,被害人吴某丁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60000元,约定借期24个月,每月还款3524元。被害人吴某丁收到60000元,返还“首期费用”5500元。后被害人吴某丁陆续还款6期共21144元。

    2019年4月9日,被害人吴某丁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30000元,约定借期1个月,每月还款1100元。当天,被害人吴某丁收到30000元,返还“首期费用”2200元。2019年4月18日,被害人吴某丁还款3万元结算该笔贷款。

    2019年8月9日,被害人吴某丁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40000元,约定借期3个月,每月利息1100元。被害人吴某丁收到40000元,返还“首期费用”2200元。2019年9月至10月,被害人吴某丁支付2期利息共2200元。

    81.2019年6月12日,被害人郑某庚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30000元,约定借期6个月,每月还款5562元。当天,被害人郑某庚收到3万元贷款后,应被告人袁某甲的要求通过微信转账给袁某甲2800元作为首期费用。从2019年7月至10月,被害人郑某庚还款4期共22248元。

    82.2019年8月7日,被害人夏某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贷款170000元,约定借期30个月,每月还款7943元。后被害人夏某丙收到170000元,返还“首期费用”6000元。从2019年9月至11月,被害人夏某丙还款3期共23829元。

    83.2019年8月9日,被害人徐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质押借款30000元,约定借期2个月,每月利息1100元,“首期费用”3200元。被害人徐某甲收到30000元,返还“首期费用”3200元。

    2019年8月16日,被害人徐某甲再次以车辆作质押借款50000元,约定借期3个月,每月利息1500无,“首期费用”3100元。被害人徐某甲收到50000元,返还尚欠款项及第二次贷款“首期费用”共33100元。2019年9月2日,被害人徐某甲还款5万元,结清该笔贷款。

    2019年9月2日,被害人徐某甲再次以车辆作质押借款50000元,约定借期2个月,每月利息1500无,“首期费用”3600元。被害人徐某甲收到50000元,返还“首期费用”3600元,2019年10月17日支付利息1500元。

    84.2019年8月28日,被害人王某辛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贷款30000元,约定借期12个月,每月还款3062元。被害人王某辛收到30000元,返还“首期费用”4600元。从2019年9月至10月,被害人王某辛还款2期共6124元。

85.2016年12月14日,被害人陈某辛至“温州土土公司以其车辆抵押借款40000元,返还首期费用4724.72元,分18期还款,每期还款2963元,最后一期还款2209元。被害人陈某辛按约全部归还18期总计52580元后,于2018年5月25日续借35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实际收到32860元,分18期还款,每期还款2492元,最后一期还款1944元,后被害人陈某辛还款总计44316元。

86.2018年5月8日,被害人李某丁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以车辆抵押借款60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实际到账50312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3188元,后被害人李某丁已还款22期总计70136元。

87.2017年9月22日,被害人李某戊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以其轿车“抵押”借款35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实际到账28445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1902元,最后一期还款1443元,后被害人李某戊共计还款45189元。

88.2017年11月13日,被害人周某戊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以其轿车“抵押”借款50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实际到账41833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4907元,最后一期还款4163元。被害人周某戊全部“按约”归还总计58140元后,于2018年11月13日再次借款40000元,全额到账后转回600元费用,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4049元,于2019年10月13日已归还11期总计44539元(于2019年11月13日已全部归还总计48588元

89.2018年5月2日,被害人何某丙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以其轿车“抵押”借款15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实际到账11840元,被害人何某丙“按约”还款10期总计15431元后,于2019年4月8日归还剩余2期共计2781元和续借首期费用600元后续借12000元,全额到账后,分6期还款,于2019年10月9日已全部归还总计13666元。

90.2016年6月3日,被害人王某壬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以其轿车“抵押”借款80000元,全额到账后转回首期费用8216元,分12期,被害人王某壬还款94520元后,于2017年5月8日续借70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实际到账66096元,分12期,被害人王某壬还款10期总计70540元。2018年3月29日王某壬再次续借,支付12790元后续借80000元,扣除尚欠款项6650元和第三次借款首期费用4120元,实际到账69230元,分12期还,后共还款94638元。

2019年3月29日,被害人王某壬再次借款80000元,全额到账后转回600元费用,分12期还,每期7999元,还款6期总计47994元。于2019年10月15日提前还款总计47000元结清。

91.2017年10月17日,被害人翁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以其轿车“抵押”借款210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和10000元押金后实际到账180884元,后又将10000元押金打回给翁某某,分24期还款,后还款共计274124元。

92.2016年10月24日,被害人占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其轿车“抵押”借款65000元,全额到账后转回首期费用7000元,将分18期还款,还款6期总计28512元后于2017年5月17日续借70000元,分24期还款,扣除尚欠款项和第二次借款首期费用后实际到账15023元,占某某还款总计90220元。

2019年5月13日,被害人占某某再次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40000元,全额到账后转回首期费用1500元,分6期还款,后占某某还款总计36915元。

93.2018年4月26日,被害人陈某壬至“温州土土公司”以其轿车“抵押”借款100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后实际到账8888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5547元,还款11期总计61017元后于2019年4月10日续借100000元,全额到账后转回72623元用于支付第一次借款剩余的本息和第二次借款的首期费用,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5547元,已归还14期共计77658元。

94.2018年6月26日,被害人傅某甲、滕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滕某甲的轿车“抵押”借款95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后实际到账86256元,将分30期还款,每期还款4441元,后还款16期总计71056元。

95.2017年12月29日,被害人谌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轿车“抵押”借款15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和1450元押金后实际到账10800元,将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1650元,后全额归还总计19400元,后收到被扣的押金1450元。

2018年12月27日,被害人谌某某再次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先由“温州土土公司”垫资43000元还清谌某某的按揭贷款,后抵押借款80000元,全额到账后转回垫资款43000元、垫资利息12200元和首期费用4800元,将分30期还款,每期还款3999元,后已还款9期总计35995元。

97.2018年6月5日,被害人刘某丑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轿车“抵押”借款35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后实际到账29118元,将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2006元,至2019年10月9日已还款16期总计32096元。

98.2018年6月25日,被害人郑某辛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轿车“抵押”借款100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后实际到账83320元,将分30期还款,每期还款4715元,至2020年1月24日已还款共89785元。

99.2018年3月2日,被害人程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轿车“抵押”借款50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后实际到账42640元,后转回300元好处费,将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2824元,至2020年3月3日已还款总计67776元。

100.2018年5月30日,被害人林某己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轿车“抵押”借款100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后实际到账87520元,将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5247元,至2020年1月3日已归还20期总计104940元。

101.2018年7月24日,被害人彭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以轿车“抵押”借款50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后实际到账47000元,将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2823元,至2020年2月25日已归还19期总计53637元。

102.2018年6月16日,被害人应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轿车“抵押”借款90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后实际到账81818元,将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8482元,还款9期共计76338元后于2019年4月7日支付24264元结清该笔借款(于4月15日收到担保金3900元),并续借85000元,全额到账后转回首期费用5700元,分12期,每期还款8492元,至2019年11月8日已归还7期总计59444元。

103.2017年5月18日,被害人曹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轿车“抵押”借款70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后实际到账61036元,将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3913元,截止于2019年3月25日已全额归还总计92809元。

104.2017年3月31日,被害人周某己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轿车“抵押”借款120000元,全额到账后转回首期费用5392元分6期还款每期还款22020元,后按约归还6期总计130100元。

2017年9月30日,被害人周某己续借100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后实际到账94560元,分6期还款每期还款18047元,后按约归还6期总计108402元。

2018年3月30日,被害人周某己续借100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后实际到账950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9714元,后按约归还12期总计116568元,2019年3月13日土土公司转回1380元。

2019年3月13日,被害人周某己续借85000元,全额到账后转回首期费用3252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8217元,至2019年11月14日已归还8期总计65736元。

105.2018年1月3日,被害人林某庚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以轿车“抵押”借款400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后实际到账365380元,将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20687元,至2019年12月3日已归还23期总计475801元。

106.2018年7月6日,被害人吴某戊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轿车“抵押”借款120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后实际到账109724元,将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6278元,至2020年3月6日已归还21期总计131838元。

107.2018年4月11日,被害人陈某丁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以轿车“抵押”借款100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后实际到账89520元,将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5247元,截止于2019年10月10日已归还19期总计99693元。

108.2018年1月2日,被害人赵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以轿车“抵押”借款50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后实际到账43920元,将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2824元,至2020年1月11日已全部归还24期总计67776元。

109.2017年11月10日,被害人陶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以轿车“抵押”借款30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后实际到账25082元,将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1734元,至2019年9月10日已归还22期总计38148元。

110.2018年6月19日,被害人葛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以轿车“抵押”借款28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后实际到账23769元,将分12期还款,每期2792元,至2019年6月3日已全额归还12期总计33038元,后“温州土土公司”退回700元。

111.2017年12月6日,被害人党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轿车“抵押”借款80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后实际到账68820元,将分24期还款,每期4217元,2019年12月6日已还款24期总计101208元。

113.2017年7月6日,被害人戴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其轿车“抵押”借款80000元,扣除首期费用6120元,收到放款7388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4457元。被害人戴某乙归还24期共计105852元。

114.2018年5月30日,被害人郑某壬至“温州土土公司”以其轿车“抵押”借款16000元,扣押首期费用4260元,收到放款1174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1753元。被害人郑某壬归还12期共计21036元,结清后收到退还的押金1500元。

115.2018年9月26日,被害人陈某癸至“温州土土公司”以其轿车“抵押”借款10000元,收到9990元,同日转回2700元费用,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1087元。后被害人陈某癸还款12期共计13048元。

116.2018年10月8日,被害人徐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其轿车“抵押”借款16000元,收到放款15989.35元,同日转回3750元费用,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1527元。被害人徐某乙归还12期共计18385元,后因其忘记已结清又还款3期共计4581元。

117.2018年10月31日,被害人刘某寅至“温州土土公司”以其轿车“抵押”借款20000元,收到19980元,同日返还28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2023元。被害人刘某寅归还12期共计24276元。

118.2018年11月6日,被害人王某癸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以其轿车“抵押”借款35000元,收到放款34965元,同日转回3700元费用,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3556元。被害人王某癸归还11期共计39118元。

119.2018年11月24日,被害人李某己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13000元,收到放款12987元,同日转回2193元费用,分6期还款,每期还款2527元。被害人李某己归还6期共计15162元。2019年6月11日,被害人李某己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质押借款22000元,收到放款22000元,同日转回2740元费用,分3期还款,每期还款940元。被害人李某己归还3期共计2820元后,因无法结清借款,于2019年10月11日仍归还1期计940元。

120.2018年12月12日,被害人李某庚至“温州土土公司”以其轿车“抵押”借款105000元,收到放款104895元,同日转回4750元费用,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10194元。被害人李某庚归还11期共计112134元。

121.2018年12月20日,被害人韦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其轿车“抵押”借款20000元,收到放款20000元,同日转回2600元费用,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2030元。被害人韦某甲还款11期共计22330元。

122.2018年12月28日,被害人李某辛至“温州土土公司”以其轿车“抵押”借款23000元,收到放款22977元,同日转回3390元费用,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2371元。被害人李某辛归还10期共计23710元。

123.2019年1月24日,被害人段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段某某以其轿车“抵押”借款15000元,收到放款14985元,同日转回2350元费用,分6期还款,每期还款2831元。被害人段某某归还6期共计16990元。2019年8月24日,被害人段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段某某以其轿车“抵押”借款16000元,收到放款16000元,同日转回2500元费用,分6期还款,每期还款3014元。被害人段某某归还4期共12230元。

124.2019年4月24日,被害人陈某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25000元,返还3100元,分6期还款,每期还款4652元。后被害人陈某子归还5期共计23260元。

125.2018年9月3日,被害人洪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10000元,收到95500元,同日返还5000元费用,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5807元。被害人洪某乙归还14期共计81298元。

126.2018年11月15日,被害人戴某丁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70000元,收到69930元,同日返还7000元,分36期还款,每期还款3122元。后被害人戴某丁归还13期共计40586元。

127.2018年12月19日,被害人王某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其轿车“抵押”借款30000元,收到放款30000元,同日转回4800元费用,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1812元。被害人王某子归还15期共计27197元。

128.2019年1月21日,被害人贾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其轿车“抵押”借款70000元,收到放款70000元,同日转回5000元费用,分18期还款,每期还款5067元。被害人贾某某归还10期共计50670元。 

129.2019年2月22日,被害人易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其轿车“抵押”借款40000元,扣除首期费用5150元,收到放款348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4050元。被害人易某某归还10期共计40500元。

130.2019年2月27日,被害人李某壬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30000元,收到放款29970元,同日转回4230元费用,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3062元。被害人李某壬归还7期共计36744元。

131.2019年3月4日,被害人陈丑至“温州土土公司”以其轿车“抵押”借款35000元,收到放款34965元,同日转回4950元费用,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2098元。被害人陈丑归还9期共计18882元。

132.2019年3月12日,被害人梅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35000元,收到放款35000元,同日返还4000元费用,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3556元。被害人梅某甲归还7期共计24892元。

133.2019年5月10日,被害人金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40000元,收到放款40000元,同日转回3300元费用,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4049元。后被害人金某乙还款9期共计36441元.

134.2019年5月16日,被害人麻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18000元,收到放款18000元,同日返还2660元费用,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1877元。被害人麻某甲归还6期共计11262元。

135.2019年7月3日,被害人杨某戊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以其轿车“抵押”借款12000元,收到放款12000元,同日转回2800元费用,分6期还款,每期还款2286元。被害人杨某戊归还6期共计13716元。

136.2019年7月19日,被害人孙某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其轿车“抵押”借款25000元,收到放款25000元,同日转回4850元费用,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2569元。被害人孙某丙归还6期共计15414元。

137.2019年8月2日,被害人柯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轿车质押借款50000元,收到放款50000元,同日转回5600元费用,分3期还款,每期还款1500元。后被害人柯某甲还款共计2000元。

138.2019年10月9日,被害人谢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其轿车“抵押”借款50000元,收到放款50000元,同日转回5200元费用,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5037元。被害人谢某某未开始还款。

139.2019年3月4日,被害人陈某寅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7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3755元,还款期限30个月。被害人陈某未实际收到74925元,返还首期费用4730元。被害人陈某寅还款13期共计48815元。

140.2018年3月12日,被害人郭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19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9879元,还款期限24个月。被害人郭某乙实际收到169588元。至案发,被害人郭某乙还款19期共计187306元。

2019年6月28日,被害人郭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续借,以其轿车“质押”借款100000元,收到放款100000元,以现金方式返还“首期费用”4200元。每月支付利息等各项费用2500元,还款期限3个月,第三个月归还本金100000元。至案发,被害人郭某乙归还3期共计7500元,未归还本金。

141.2018年11月15日,被害人潘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其轿车抵押借款8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共计4665元,还款期限24个月。被害人潘某乙实际收到79920元,返还“首期费用”8000元。后被害人潘某乙还款14期共计65310元。

142.2018年9月18日,被害人王某丑在“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14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共计5781元,还款期限36个月。被害人王某丑实际收到134300元。后被害人王某丑还款16期共计92496元。

143.2019年4月2日,被害人许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30000元,约定每期还款1100元,还款期限2个月。被害人许某甲收款30000元后返还“首期费用”2600元。2019年5月2日,被害人许某甲还款1期1100元,2019年5月24日归还本金30000元结清。

2019年6月20日,被害人许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续借,以车辆质押借款35000元,约定每期还款1200元,还款期限3个月,被害人许某甲实际收到35000元,返还“首期费用”2850元。被害人许某甲还款3期共计3600元,尚未归还本金。

144.2018年2月28日,被害人李某癸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30000元,约定每期还款1734元,还款期限24个月。被害人李某癸实际收到24644元。后被害人李某癸还款20期34680元。

145.2018年12月17日,被害人章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其车辆抵押借款50000元,实际收到50000元,次日返还“首期费用”54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2953元。被害人章某甲还款10期共计2953元。2019年9月20日,被害人章某甲再次借款40000元,当日返还1300元,分3期还款,每期还款1300元,后被害人章某甲还款1期共1300元。

146.2018年7月13日,被害人王某寅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2000元,实际收到85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1340元。被害人王某寅还款12期共计16080元,于2019年7月13日结清。

2019年7月19日,被害人王某寅再次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20000元,当日返还2500元,分3期还款,每期还款900元,王某寅还款2期共1800元。

147.2016年5月19日,被害人胡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其车辆抵押借款70000元,同日返还“首期费用”8839元,分3期还款,每期还款6989元。被害人胡某乙还款2期共计13978元,于2016年8月16日还款61566元结清。

2019年6月20日,被害人胡某乙再次以其车辆抵押借款35000元,同日返还48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3556元,后被害人胡某乙共还5期共计17780元。

148.2018年10月8日,被害人李某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其车辆抵押借款28000元,被害人李某子实际收到24975元,同日返还15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2569元。被害人李某子还款12期共计30828元,于2019年10月8日结清借款。

    149.2017年6月12日,被害人雷某甲在“温州土土公司”以其轿车“抵押”借款50000元,实际收到45350元,分3期还款,每期还款1350元。被害人雷某甲还款2期共计2700元。2017年9月11日,被害人雷某甲续贷60000元,实际收到3800元,后还款2期共3200元。2017年12月12日,雷某甲续贷60000元,实际收到6740元,还款6期共计20208元。2018年6月25日雷某甲家属还款45000元结清借款。

    150.2018年4月20日,被害人王某卯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150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1650,最后一期还款1250元。被害人王某卯实际收到10900元,后还款2期共计3300元。2018年7月8日,被害人王某卯再次借款1700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9360元,最后一期7084元。被害人王某卯实际收到138316元,后还款13期共计121680元。2019年10月15日,被害人王某卯还款99868元结清。

    151.2017年12月28日,被害人麻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400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2279元,最后一期还款1667元。被害人麻某乙实际收到34192元,后还款21期共计47859元。2019年9月11日,被害人麻某乙再次借款40000元,分3期还款,每期还款2100元,次日返还2100元。2019年9月18日,被害人麻某乙归还本金40000元结清。

    152.2017年10月24日,被害人陈某卯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1000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5247元,最后一期还款4167元。被害人陈某卯实际收到88853元,后被害人陈某卯还款18期共计89199元。后因陈某卯被法院起诉,“温州土土公司”将其车辆私自拖扣,后陈某卯未还款。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害人陈某卯的车辆发还给其。

153.2018年4月28日,被害人向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15000元,实际收到10900元,每期还款1650元。被害人向某甲还款1期1650元。2018年6月13日向某甲再次借款55000元,实际收到31874元,同日转给业务员费建强23000元,后被害人向某甲还款3期共计9288元。2018年9月29日向某甲家属还款50283元结清。

2018年10月19日,被害人向某甲续借35000元,实际收到34965元,分12期还款,每期3556元,向某甲同日转回2550元,并给业务员费建强5000元。被害人向某甲还款1期3556元,2018年11月19日,被害人向某甲续借45000元,实际收到44955元,分24期还款,同日给业务员费建强5000元,同日转回33662元、1950元。至案发,被害人向某甲还款10期共25510元。案发后,向某甲继续还款。

    154.2017年9月21日,被害人黄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其车辆抵押借款50000元,实际收到42140元,后被业务员索要1500元费用,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2824元。至案发,被害人黄某某还款18期共50240元。

    155.2017年11月18日,被害人陈某辰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150000元,实际收到13081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8270元,最后一期6250元。被害人陈某辰还款22期共计181940元,2019年9月25日,被害人陈某辰再次借款100000元,同日转回1852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5747元,陈某辰未还款。

    156.2017年10月23日,被害人谭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100000元,实际收到82313元,24期还款,每期还款5547元。被害人谭某甲还款22 期共计122034元。2019年9月20日,谭某甲再次借款55000元,实际收到55000元,同日转回12306元,后谭某甲未还款。

    157.2019年7月5日,被害人卢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20000元,实际收到20000元,返还“首期费用”2700元,每月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2075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卢某某还款4期共计8300元。

    158. 2019年8月27日,被害人林某辛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50000元,约定分24期归还,到账5万元后,支付4300元给业务员,至2019年9月27日,归还1期2824元。

159.2018年11月15日,被害人沈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90000元,期限为6个月,“首期费用”4300元,每月还款16252元。被害人沈某甲收到90000元后,返还“首期费用”4300元,后沈某甲还款4个月共65008元。2019年3月18日,被害人沈某甲再次向“温州土土公司”借款90000元,期限为6个月,“首期费用”3300元,每月还款16252元,沈某甲收到90000元后,返还尚欠款项以及本次借款“首期费用”共35804元。后沈某甲还款3个月共计48756元。2019年7月17日,被害人沈某甲再次借款90000元,期限为6个月,“首期费用”3100元,每月还款16252元。沈某甲收到90000元后,返还尚欠款项以及本次借款“首期费用”共51656元。后沈某甲还款两期共计32504元。2019年7月26日,被害人沈某甲再次借款50000元,“首期费用”1800元,被害人沈某甲于2019年7月31日还款51700元。2019年8月7日,被害人沈某甲再次借款50000元,期限为1个月,“首期费用”1800元,每月还款1500元,被害人沈某甲实际收到48200元,2019年8月14日,被害人沈某甲还款50000元。2019年8月21日,被害人沈某甲再次借款60000元,期限为3个月,“首期费用”2000元,每月还款1700元。沈某甲收到60000元后返还“首期费用”2000元,并于2019年9月21日归还2100元“利息”。

    160.2016年5月,被害人王某辰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500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4992元,返还1825元。后王某辰归还10期共计49920元。2017年4月1日,王某辰续借40000元,分3期还款,首期1912元,每期还款1100元,王某辰实际收到28933元,后王某辰还款2期共计2200元。2017年6月30日,王某辰续借4万元,分3期还款,首期1912元,每期还款1100元,王某辰返还2100元,后王某辰还款2期共计2200元。2017年9月30日,王某辰续借4万元,分3期,王某辰返还1912元,后还款2期共2200元。2017年12月29日,王某辰续借4万,分3期还款,首期1912元,每期还款1100元,王某辰返还1912元,后还款2期共2200元。2018年3月30日,王某辰续借3.5万,分3期还款,首期1748元,每期还款975元。王某辰返还6900元,后还款2期共1950元。2018年7月2日,王某辰续借3.5万,分3期,首期1748元,每期还款975元。王某辰返还1748元,后还款两期共计1929元。    2018年9月30日,王某辰续借3.5万,分12期还款,首期500元,每期还款3556元。王某辰返还521元,后还款12期共42668元,结清借款。

    161. 2018年2月2日,被害人郑某癸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120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实际收款104576元。后其还款17期,共还款112812元。2019年7月2日,郑某癸欲提前结清借款未成。后被害人因逾期还款被认定违约并被拖车。

    162. 2018年3月13日,被害人王某巳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65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实际收款57012元,截止2020年2月14日,共还款83144元。

    163.2018年11月28日,被害人陈某巳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43000元,实际到账42957元,支付4610元首期费用,分24期还款,每期2554元,最后1期1792元。被害人共还11期28094元。

    164. 2018年1月17日,被害人杨某己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50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实际到账45450元。在还款43965元后,被害人于2018年10月24日续借5万元,到账49950元后,支付上笔借款的结清费用和首期费用共计14475元。在还款34816元后,被害人于2019年3月6日续借5万元,到账49950元后,支付上笔借款的结清费用和首期费用共计19944元。后被害人还款至2019年10月6日,共还35259元。

    165.2017年8月1日,被害人张某庚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10000元,到账95000元。至2018年3月份,被害人张某庚共计还款61243元。2018年4月13日,被害人张某庚续借80000元,扣除首期费用、第二笔借款剩余本息后实际到账37943元,至2019年4月19日还清,共计还款92654元。

    166.2016年2月29日,被害人张某辛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45000元,至2016年11月,还款9期,共计还款39339元。2016年12月5日,被害人张某辛续借45000元,45000元到账后,支付首期费用3124元及第一笔借款余款9989元,至2017年10月,还款10期,共计还款44700元。2017年11月6日,被害人张某辛续借45000元,扣除首期费用2580元和第二笔借款余款8520元后实际到手33900元,至2018年10月,还款11期,共计还款48686元。2018年11月6日,被害人张某辛续借35000元,35000元到账后,支付首期费用600元及第3笔借款余款3869元,后至2019年11月6日还清12期,共计还款42060元。

    167.2017年6月26日,被害人刘某卯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 35000元,实际到账30810元,后其还款11期,共38119元。2018年6月20日,被害人刘某卯续借35000元,被扣除首期费用及前次贷款剩余费用,实际到账28950元,还款9期,共31185元。2019年3月29日,被害人刘某卯续借25000万元,到账后,支付首期费用及第二次借款尾款合计10243元,后被害人刘某卯共还款20552元。

    168.2018年5月25日,被害人鲍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150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实际到账128120元,双方约定分24期还款,每期8270元。至2019年9月24日,被害人还款16期,共计132320元。

    169.2018年6月21日,被害人周某庚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75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实际到账71800元,还款7期,共还67210元。2019年4月18日,被害人周某庚续借60000元,约定分12期还款,每期5868元,60000元到账后,支付首期费用和第一次借款后续费用合计20260元,被害人周某庚共计还款29736元。

    170.2019年1月22日,被害人赵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15000元,分12期偿还,每期1580元,最后1期还1249元。被害人赵某乙实际收款14985元,后转回首期费用1050元。后其共还款8次,共计还款12652.43元。

    171.2018年6月28日,被害人熊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车辆抵押借款50000元,分8个月还款,每期还款4907元,实际到账46200元。2019年3月5日,被害人熊某甲续借40000元,先支付18584元结清第一笔借款,到账40000元后,支付首期费用18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3946元,最后一期本金3334元。后被害人熊某甲还款6期共23676元。

    172.2018年6月25日,被害人郑某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20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实际到账16320元。被害人郑某子共还款23916元。

    173.2018年12月19日,被害人周某辛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以车辆抵押借款27000元,收到27000元,支付首期费用、钥匙费合计2810元。后被害人共还款10期26960元。

    174.2019年5月5日,被害人孙某丁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抵押借款30000元,30000元到账后,返还2100元首期费用,双方约定分12期偿还,每期3062元,最后一期还2500元。截止2019年10月9日,被害人已还5期。

    175. 2017年12月7日,被害人李某丑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50000元,实际到账42940元,该笔借款其未还款。2018年1月23日,被害人李某丑续借8万元,扣除上次借款未结数额和本次首期费用实际到账23243元。后被害人李某丑共计还款93168元。

    176.2018年1月23日,被害人林某壬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50000元,实际收到45120元。后被害人林某壬共计还款59304元。

    177.2017年5月15日,被害人夏某丁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25000元,分12个月还款,每月还款2503元,最后一期还款2083元。后被害人夏某丁共计还款29741元。

    178.2018年12月26日,被害人谭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贷款50000元,分12期还款,返还首期费用,给业务员李某某丙转账介绍费3000元,每期还款5037元,共计还款10期共50370元。2019年10月10日,被害人谭某乙续借6.5万元,分3期还款,首期费用1700元,每月还款1600元。后谭某乙未还款。

    179.2018年6月29日,被害人黄某戊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 40000元,约定24期归还,扣除首期费用到账35392元。后被害人黄宏斌归还17期,每期2279元。

    180.2018年6月28日,被害人赵某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70000元,约定分24期还款,实际到账61036元,后被害人赵某丙已还15期,每期3913元。

    181.2018年5月7日,被害人陈某午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50000元,约定分24期归还,实际到账40890元,后被害人陈某午归还19期,每期2673元。

    182.2017年10月16日,被害人张某壬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60000元,分12期偿还,每期5868元,最后一期5000元,实际到账53960元。2018年10月16日被害人张某壬还清欠款。

    2018年10月17日,被害人张某壬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50000元,分12期偿还,被害人张某壬实际收到49950元,返还500元进件费,后还款60440元。

    183.2018年3月8日,被害人胡某丙前往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40000元,约定分24期还款,扣除首期费用实际到账35888元,截止2019年10月9日,被害人胡某丙已支付43293元。

    184.2017年6月30日,被害人刘某辰至“温州土土公司”抵押借款15000元,约定分24期还款,安装GPS定位装置,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扣除首期费用实际到账10272元,之后截止2019年5月5日,共还款20154元,之后于2019年5月31日,支付5072元结清借款,期间公司退还700元GPS安装费。

    185.2018年7月3日,被害人姜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50000元,约定30期还款,安装GPS定位装置,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扣除首期费用实际到账41360元,至2019年10月1日,被害人还16期,每期2407元。

    186.2018年4月11日,被害人沈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接待业务员为唐欢,签订10万元借款,扣除首期费用直接到账83320元,后支付1000元公证费和配钥匙费给唐欢,至2019年11月10日,被害人共支付19期,每期4713元。

    187.2018年4月19日,被害人汪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接待业务员为陈金轩,约定分18期归还,签订15000元借款合同,扣除首期费用直接到账11756元,后支付600元公证费,至2019年10月9日,被害人还18期,每期1125元。

    188.2018年4月4日,被害人刘某巳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40000元借款合同,约定分24期偿还,安装GPS,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扣除首期费用实际到账36888元。截止2019年11月4日,被害人已偿还19期,每期2279元。

    189. 2018年5月21日,被害人戴某戊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45000元,约定分24期还款,扣除首期费用直接到账40070元,之后支付400元配钥匙费和公证费,截止目前,被害人已支付18期,每期2551元。

    190.2018年8月20日,被害人麻某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60000元,约定分24期偿还,安装GPS、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实际到账56700元后告知其中扣除了GPS维护费2300元、服务费1000元,至2020年3月21日被害人正常19期,每期3524元。

    191.2017年12月27日,被害人潘某丙至“温州土土公司”
以车辆抵押借款110000元,约定分24期还款,安装GPS定位装置,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实际到账94628元,由于扣除首期费用过多,被害人不肯,谢某某支付宝转6000余元给被害人,后截止2019年10月25日,被害人还22期,每期6092元。

    (二)敲诈勒索

1.2016年10月11日,被害人林某癸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3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共计3080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被害人林某癸收到3000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4216元。2016年11月11日至2017年3月24日间,被害人林某癸支付“本息”等共计15400元。因逾期,“温州土土公司”私自拖扣被害人林某癸车辆,以此索要“剩余本息”20380元、“违约金”6000元、“拖车费”2000元,被害人林某癸支付28380元将车辆赎回。

    2.2017年1月17日,被害人陈某未至“温州土土公司” 以车辆作抵押借款6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共计11060元,还款期限6个月。被害人陈某未实际收到60000元,返还“首期费用”7096元。被害人陈某未还款22120元后,因逾期被“温州土土公司”私自拖扣车辆,以此向陈某未索要“剩余本息”、“违约金”、“拖车费”等,被害人陈某未支付56304元结清债务并赎回车辆。

3.2017年5月22日,被害人吴某己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52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等共计3654元,还款期限18个月。后被害人吴某己实际收到44182元。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23日间,被害人吴某己还款共计40177元。

2018年5月12日,被害人吴某己因无钱继续还款再次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50000,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等共计3518元,还款期限18个月。扣除上期借款剩余本息24228元及本次借款“首期费用”3400元,被害人吴某己收到22372元。因逾期被“温州土土公司”私自拖扣车辆,经协商以交纳逾期款项及拖车费、违约金共计2万元,并承诺后续正常还款才赎回车辆。后续其还款10800元。

2019年4月1日,被害人吴某己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3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等共计3562元,还款期限10个月。被害人吴某己收到30000元,返还“首期费用”1500元及上期借款剩余本息6250元。2019年5月间,被害人吴某己还款共计31981元,结清“借款”。

4.2017年6月1日,被害人黄某己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3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2493元,还款期限18个月。后被害人黄某己实际收到30264元。2017年7月5日至2018年3月5日间,被害人黄某己支付“本息”22442元。2018年3月黄某己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2018年9月黄某己刑满释放后发现自己的车辆被拖扣。后其前往土土公司协商赎车事宜,“温州土土公司”以“逾期还款”违约为由,以此向黄某己索要“剩余本息”22731元、“违约金”1750元、“拖车费”2000元,经协商约定被害人黄某己支付22000元赎回车辆。后因被害人黄某己表示希望公司将其车辆变卖用于抵债,多余部分再退还给其而未果。 

    5.2017年6月22日,被害人谭某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5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共计2823元,最后一个月支付“本金”2083元,还款期限24个月。后被害人谭某丙收到44980元。

    2017年7月17日,被害人谭某丙续借40000元,重新签订合同,与前笔50000元相加共计“借款”9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5002元,最后一个月支付“本金”3750元,还款期限24个月。被害人谭某丙收到34000元。因其还款期间存在逾期,“温州土土公司私自将谭某丙车辆拖扣,后谭某丙支付“违约金”19000元赎回车辆。

6.2017年9月25日,被害人缪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50000元的“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4907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被害人缪某某实际收到44700元。2017年10月25日至12月27日间,被害人缪某某支付“本息”共计14721元。因其准备将其用于抵押的车辆再次抵押到其他公司借款,“温州土土公司”将车辆拖扣,以此向缪某某索要“剩余本息”40016元、“违约金”10000元、拖车费2000元,被害人缪某某支付52016元赎回车辆。 

7.2018年4月13日,被害人梁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共计1650元,最后1个月支付“本金”125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后“被害人梁某甲实际收到11050元。2018年5月14日至12月14日间,被害人梁某甲支付“本息”共计13200元。因逾期,“温州土土公司”私自将梁某甲车辆拖扣,以此向梁某甲索要“剩余本息”8730元、“违约金”750元、“拖车费”2000元,因被害人梁某甲无能力支付而未果。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车辆发还梁某甲。

8.2018年4月17日,被害人刘某午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6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共计3080元,最后1个月支付“本金”2708元。后被害人刘海峰实际收到55063元。2018年5月17日至被害刘某午正常还款6期,每期3445元,因2018年11月还款逾期,车辆被土土公司拖扣,并被告知前往公司谈判解决,后经谈判,被害人交纳8445元赎回车辆。后期继续正常还款10期,每期3445元。2019年10月17日被害人刘海峰支付20000元,结清债务。

9.2018年4月25日,被害人章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3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2151元,还款期限18个月。后被害人章某乙收到25612元。2018年5月25日至6月26日间,被害人章某乙支付“本息”共计4302元。2018年7月3日,被害人章某乙因无力还款,再次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57000元(包括第一次借款金额),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3997元,还款期限 18个月,到手的钱款需要结清上笔“借款”的全部款项。后被害人章某乙实际收到25937元。2018年7月31日至9月7日间,被害人章某乙支付“本息”共计7994元。因逾期,“温州土土公司”私自将章某乙车辆拖扣,以此向章某乙索要“剩余本息”59780元、“违约金”2850元、“拖车费”2000元,被害人章某乙支付64630元将车辆赎回。

10.2018年5月7日,被害人王某午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1650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被害人王某午收到10900元。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1月13日间,被害人王某午支付“本息”共计13200元。因存在逾期,“温州土土公司”私自将被害人王某午的车辆拖扣,以此向王某午索要“剩余款项”6000元、“违约金”750元、“拖车费”2000元,经谈判,被害人王某午支付8250元将车赎回。 

11.2018年6月5日,被害人晏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3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1443元,最后一个月支付“本金”1083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被害人晏某某实际收到9220元。2018年7月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被害人晏某某支付“本息”共计11544元。2019年3月,因逾期,“温州土土公司”私自将晏某某车辆拖扣,以此向晏某某索要“剩余款项”5416元,“违约金”650元,“拖车费”2000元,被害人晏某某支付8066元将车赎回。 

12.2018年7月18日,被害人钟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2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共计1540元,最后1个月支付“本金”1200元。后被害人钟某某收到8700元。2018年8月17日至11月20日间,被害人钟某某支付“本息”6160元。因逾期,“温州土土公司”私自将钟某某车辆拖扣,以此向钟某某索要“剩余本息”8600元、“违约金”600元、“拖车费”2000元,经协商,被害人钟某某支付10300元赎回车辆,结清“借款”。

13.2018年8月8日,被害人韦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3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1383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被害人韦某乙实际收到11110元。2018年9月至12月25日间,被害人韦某乙支付“本息”共计5532元。因逾期,“温州土土公司”私自将韦某乙车辆拖扣,以此向韦某乙索要“剩余本息”、“违约金”、“拖车费”,后经谈判,被害人韦某乙支付15000元后赎回车辆。

14.2018年9月4日,被害人张某癸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4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4543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被害人张某癸实际收到43050元,并波返还其他费共计600元,还支付1200元中介费给他人。2018年10月4日至11月4日间,被害人张某癸支付“本息”共计9086元。因逾期被“温州土土公司”私自拖扣车辆,以此向张某癸索要“剩余本息”、“违约金”元、“拖车费”元,经协商,被害人张某癸支付49500元后赎回车辆,结清“借款”。

15.2019年4月9日,被害人黄某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8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32404元,还款期限6个月。后被害人黄某丙收到18000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2600元。2019年5月9日至5月16日间,被害人黄某丙支付“本息”共计32404元。2019年6月17日,因存在逾期,“温州土土公司”私自将黄某丙车辆拖扣,以此向黄某丙索要“剩余本息”162020元,“违约金”9000元,“拖车费”2000元。因被害人黄某丙未前往处理而未果。 

16.2018年9月7日,被害人李某寅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6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共计3368元,还款期限24个月。后被害人李某寅收款56700元,并返还300元。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6月11日间,被害人李某寅还款30312元。因逾期被“温州土土公司”私自拖扣车辆,并被索要“剩余本息”50520元、“违约金”3000元、“拖车费”5000元,因被害人李迪无能力支付而未果。

17.2018年11月2日,被害人池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7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4185元,还款期限24个月。后被害人池某某收到74925元,并返还“首期费用”4400元。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4月4日间,被害人池某某还款20925元。因逾期被“温州土土公司”私自拖扣车辆,以此向池某某索要当期“逾期应还款项”4185元,被害人池某某还款后开回车辆,后续正常还款。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8月21日,被害人池某某总计还款33880元。

18. 2018年11月16日,被害人袁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6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共计3524元,还款期限24个月。后被害人袁某乙收到5994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3400元。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4月27日,被害人袁某乙支付“本息”17620元。因逾期,“温州土土公司”私自将袁某乙车辆拖扣,以此向袁某乙索要“剩余本息”56384元、“违约金”3000元、“拖车费”2000元,因被害人袁某乙无力支付而未果。2019年5月24日至10月26日,被害人袁某乙继续支付“本息”共计21144元。

   19. 2018年12月5日,被害人陈某申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8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共计3378元,“首期费用”2140元、还款期限6个月。后“温州土土公司”向被害人陈某申转账17982元,并要求陈某申返还“首期费用”及其他费用共计2500元,另外还要求陈某申支付700元费用。2019年1月7日至2月7日间,被害人陈某申支付“本息”6756元。因其还款期间存在逾期,“温州土土公司”私自将陈某申车辆拖扣,以此向陈某申索要“剩余本息”14684元、“违约金”900元、“拖车费”5000元,经协商,被害人陈某申支付20000余元赎回车辆。

    2020年5月14日,被害人陈某申交纳147725元暂扣款,公安机关将该车辆发还陈某申。

    20. 2018年12月21日,被害人黄某庚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3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6472元,还款期限6个月。后被害人黄某庚收到34965元,返还“首期费用”2950元。后被害人黄某庚支付“本息”共计25888元。

    2019年5月5日,被害人黄某庚至“温州土土公司”续借,以车辆作抵押借款35000元的“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6473元,还款期限6期,另约定放款后,还需收取第一笔贷款剩余本息、本次借款“首期费用”共计13946元。后被害人黄某庚收到35000元,返还上述费用共计13946元。2019年6月8日,被害人黄某庚支付“本息”6472元。因逾期,“温州土土公司”私自将黄某庚车辆开走,以此向黄某庚要求以车辆质押借款20000元,并支付7月“本息”及停车费。被害人黄某庚支付6472元。2019年7月26日,被害人黄某庚以车辆作质押借款20000元,约定“首期费用”700元,每月还款700元,最后一个月支付“本金”20000元,还款期限三个月。后被害人黄某庚收到2000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700元,实际仅给付19300元。

21. 2018年12月25日,被害人萧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5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共计4907元,还款期限12个月。被害人萧某某实际收到49950元,返还“首期费用”3100元。2019年1月25日至3月26日间,被害人萧某某还款14721元,因逾期被“温州土土公司”私自拖扣车辆。后经协商,被害人萧某某支付4904元将车辆赎回。2019年6月至10月30日间,被害人萧某某还款29442元。

22.2018年12月28日,被害人李某卯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8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共计7999元,还款期限12个月。被害人李某卯实际收到79920元,返还“首期费用”4000元。2019年1月31日至7月4日间,被害人李某卯还款共计43000元。因逾期被“温州土土公司”私自拖扣车辆,以此向李某卯索要“剩余本息”、“违约金”、“拖车费”共计58984元,因被害人李某卯未支付。

案发后,被害人李某卯交纳剩余32920元暂扣款,公安机关将该车辆发还李某卯。

23.2019年2月27日,被害人张某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35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2097元,“首期费用”2650元,还款期限24个月。后被害人张某子收到3495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及其他费用5000元。2019年3月27日至4月30日间,被害人张某子支付“本息”共计4182元。因其逾期,“温州土土公司私自将张某子车辆拖扣,以此向张某子索要“剩余款项”46142元,“违约金”1750元,“拖车费”2000元。因被害人张某子资金短缺而未果。

24.2019年3月28日,被害人曾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3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等共计3062元,“首期费用”2500元,还款期限12个月。后被害人曾某甲收到3000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及其他费用共计3900元左右。2019年5月13日至6月4日间,被害人曾某甲支付“本息”6072元。因逾期,“温州土土公司”私自将曾某甲车辆拖扣,以此向曾某甲索要“剩余本息”30672元、“违约金”1500元、“拖车费”2000元,因被害人曾某甲认为如此收费不合理而未果。

    25.2019年7月17日,被害人胡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GPS流量费”共计1921元,还款期限6个月。后被害人胡某甲收到10000元,并返还“首期费用”1200元。因逾期,被害人胡某甲被“温州土土公司”私自拖扣车辆,被索要“剩余本息”11524元、“违约金”500元、“拖车费”2000元,经协商,被害人胡某甲支付12700元赎回车辆,结清“借款”。

    26.2017年8月28日,被害人曾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贷款65000元,约定借期24个月,每月还款3640元(最后一期还款2708元)。被害人曾某乙实际收到57290元。从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被害人曾某乙陆续还款20期共72800元。2019年5月,因被害人曾某乙逾期未还款,“温州土土公司”私自将被害人曾某乙的车辆拖扣,并以此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剩余“本息”、“违约金”、“拖车费”等共18886元,后协商未果。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曾某乙的车辆发还给其。

    27.2018年2月8日,被害人陈某酉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贷款20000元,返还首期费用4304元后,被害人陈某酉实际收到贷款15696元。从2018年3月至6月,被害人陈某酉还款4期共4760元.后因逾期,“温州土土公司”私自将被害人陈某酉的车辆拖扣,并经此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等共计22000元,后经协商,被害人陈某酉于2018年10月被迫支付21000元后赎回车辆。

    28.2018年4月2日,被害人陈某戌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18000元,约定每月还款1081元。被害人陈某戌实际收到13965元,返还200元好处费。从2018年5月至12月,被害人陈某戌还款七期共7567元,至2019年1月,因逾期无法还款,“温州土土公司”将其车辆拖走,索要拖车费及欠款,被害人陈某戌被迫还款5060元赎回车辆。2019年3月至6月,被害人陈某戌还款4期共4324元。2019年7月又逾期无法还款,“温州土土公司”又将其车辆拖走索要10481元,后未果。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害人陈某戌的车辆发还给其。

    29.2018年6月15日,被害人李某辰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贷款40000元,被害人李某辰实际收到35008元。从2018年7月至12月间,被害人李某辰陆续还款12638元。2019年3月,因被害人李某辰逾期,“温州土土公司”私自将被害人阮某某的车辆拖扣,并索要违约金、拖车费及剩余本息共35000余元,后被害人李某辰被迫交付34000元才赎回车辆。

    30.2018年9月7日,被害人阮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做抵押贷款10000元,约定借期6个月,每月还款1921元。被害人阮某某实际收到8200元。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害人阮某某陆续还款6936元。因被害人阮某某逾期,“温州土土公司”私自将被害人阮某某的车辆拖扣,并在未告知被害人的情况下直接将其车辆变卖抵扣剩余未还贷款。

    31.2018年10月23日,被害人瞿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贷款17000元,被害人瞿某某收到17000元,返还“首期费用”2140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害人瞿某某陆续还款三期共3210元。因被害人瞿某某逾期还款,“温州土土公司”私自将被害人瞿某某的车辆拖扣,并索要拖车费、违约金等。被害人瞿某某被迫于2019年5月支付19000元才将车辆赎回。

    32.2017年12月4日,被害人郑某丑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做抵押贷款30000元,约定借期12个月,每月还款3200元,最后一期费用2500元,“首期费用”5900元。被害人郑某丑实际收到24300元。后郑某丑还款11期共计35200元。

    2018年11月9日,被害人郑某丑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贷款100000元,约定借期30个月,每月还款4973元,“首期费用”3600元。2018年11月11日,被害人郑某丑还款5700元。到2019年1月,因被害人郑某丑逾期,“温州土土公司”私自拖扣车辆,并以此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违约金、拖车费及剩余本息共125000元。后因协商不成,2019年2月25日,被害人郑某丑的车辆被以116000元变卖。

    33.2018年11月28日,被害人郑某寅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贷款90000元,被害人郑某寅收到90000元,返还“首期费用”4300元。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被害人郑某寅先后还款4期共20840元。因逾期还款,“温州土土公司”私自将被害人郑某寅的车辆拖扣,并以此向被害人郑某寅索要违约金、拖车费及剩余的本息。2019年6月,被害人郑某寅被迫向“温州土土公司”支付85000元后赎回车辆。

    34.2018年12月28日,被害人刘某未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贷款35000元,被害人刘某未收到35000元,返还“首期费用”5350元。从2019年1月至6月间,被害人刘某未陆续还款17780元,后因逾期无法还款,“温州土土公司”私自拖扣被害人刘某未的车辆,并以此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剩余的本金及利息。被害人刘某未被迫于2019年7月向温州土土公司支付28638元后赎回车辆。

35.2018年5月22日,被害人王某未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33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实际到账28299元,每期还款2355元。后王某未还款9期共计21195元。因王某未逾期还款,“温州土土公司”于2019年6月私自拖扣王某未的车辆,并索要“本息”、“违约金”、“拖车费”共计24751元,但王某未未还款。

36.2018年4月24日,被害人朱某丁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以其轿车“抵押”借款17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实际到账13632元,分12期,每期还款1735元。还款9期共计15915元后逾期还款被认定违约,于2019年5月28日被拖车威胁支付5030元,但未果。

37.2018年8月1日,被害人叶某丁至“温州土土公司”以其轿车“抵押”借款30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实际到账27600元,分24期,每期还款1812元。还款5期共计9060元后逾期还款被认定违约,于2019年1月被拖车威胁,被迫支付32183元赎回车子。

38.2018年7月19日,被害人肖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其轿车“抵押”借款25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实际到账21520元,分24期,每期还款1462元。还款7期共计10234元后逾期还款被认定违约,于2019年4月9日被拖车威胁,最终支付4924元赎回车子,后继续还款7期共计10234元。

39.2018年1月29日,被害人陈某亥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以其轿车“抵押”借款70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和违章押金5000元后实际到账59636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3913元。被害人陈某亥还款11期后,于2019年1月逾期还款被拖车威胁,最终支付2000元和该月还款额3913元后赎回车子。被害人陈某亥还款23期总计89999元。

    40.2018年10月8日,被害人罗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其轿车“抵押”借款35000元,收到放款34965元,同日转回5000元费用,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3556元。被害人罗某乙归还3期共计10668元后,因逾期被“温州土土公司”拖车,于2019年2月26日一次性结清借款等费用共计33000元。

    41.2018年12月11日,被害人陈某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其轿车“抵押”借款45000元,收到放款45000元,同日转回3150元费用,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4543元。被害人陈某某甲归还4期共计18172元后,因逾期被拖车,于2019年5月27日一次性结清借款等费用共计38000元。

    42.2019年1月3日,被害人王某申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38000元,收到放款37962元,同日转回4180元费用,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3754元。被害人王某申归还3期共计11262元后,因逾期被“温州土土公司”拖车,于2019年6月24日一次性结清借款等费用共计34500元。

    43.2018年11月28日,被害人谯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其轿车“抵押”借款35000元,收到放款34965元,同日转回4940元费用,分36期还款,每期还款2098元。被害人谯某某归还6期共计12588元后,因逾期被拖车,但谯某某经“温州土土公司”通知而未前往处理。

    44.2018年1月18日,被害人金某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作抵押借款18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共计9904元,还款期限24个月,最后一期7500元。被害人金某丙实际收到157664元,被害人金某丙借款后未还款,被“温州土土公司”私自拖扣车辆,并被要求其支付“本金”、“利息”、“拖车费”、“违约金”等共计204049元,后车辆被变卖。

    45.2018年5月31日,被害人杨某庚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6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共计3446元,还款期限24个月。被害人杨某庚实际收到54963元。后被害人杨某庚还款7期共计24122元。因逾期,被“温州土土公司”私自拖扣车辆,以此向杨某庚索要“剩余本息”、“违约金”、“拖车费”等,被害人杨某庚2019年3月4日还款54000元。

    46.2018年1月22日,被害人柯某乙在“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30000元,约定每月需支付“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共计1734元。还款期限24个月。被害人柯某乙实际收到24344元。后被害人柯某乙归还13期共计22542元。因逾期被“温州土土公司”私自拖扣车辆,以此向柯某乙索要“剩余本息”、“违约金”、“拖车费”等共计22090元。后被害人柯某乙一直未赎回车辆。

    47.2017年5月22日,被害人李某子在“温州土土公司”借款,以其轿车“抵押”借款35000元,被害人李某子实际收到3081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3465元。被害人李某子还款10期共计34650元。因被害人李某子逾期,2018年4月26日,“温州土土公司”私自拖扣其车辆。被害人李某子被迫于2018年4月27日还款8218元结清并赎回车辆。

    48.2017年5月17日,被害人胡某丁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150000元,实际收到134299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14520元,最后一期12500元,被害人胡某丁还款9期共计130760元。2018年3月15日,被害人胡某丁因无法还款而续贷1000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9713元,最后一期8333元,2018年3月15日,被害人胡某丁收到53740元,后共计还款62248元。因被害人胡某丁逾期,2019年2月28日,“温州土土公司”私自拖扣车辆,2019年7月31日车辆以70000元被变卖。

    49.2019年5月16日,被害人王某酉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160000元,分36期还款,每期还款7059元。被害人王某酉实际收到160000元,同日返还“首期费用”6900元。被害人王某酉还款2期共计14118元。后因被害人王某酉逾期,“温州土土公司”私自拖扣车辆,王某酉还款14118元之后暂时将车辆赎回,之后没有还款。

    50.2018年6月7日,被害人付某甲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700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3913元。被害人付某甲实际收到58836元。被害人付某甲还款4期共计15652元。后因被害人付某甲逾期,“温州土土公司”私自拖扣车辆,被害人付某甲被迫于2018年11月26日还款67500元结清借款。

    51.2018年6月19日,被害人黄某辛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120000元,分36期还款,每期还款4970元。被害人黄某辛实际收到103424元。后被害人黄某辛还款11期共计54670元。因被害人黄某辛逾期,2019年6月25日“温州土土公司”私自拖扣车辆,后黄某辛未还款。

    52.2018年5月5日,被害人张某丑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250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2503元,被害人张某丑实际收到21300元。后被害人张某丑还款5期共计12515元。2018年10月11日,被害人张某丑先还款16468元,再续借200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2075元,后被害人张某丑还款6期共计12450元。因被害人张某丑逾期,“温州土土公司”私自拖扣其车辆。因被害人张某丑未还款“温州土土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将车辆以30477元被变卖,并于2019年6月6日将扣除还款金额的剩余“卖车款”7500元转给张某丑。

    53.2017年7月5日,被害人赵某丁至“温州土土公司”以其车辆抵押借款1300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7181元,最后一期还款5417元。被害人赵某丁实际收到112124元。后被害人赵某丁还款22期共计157982元。后因被害人赵某丁逾期,“温州土土公司”私自拖扣其车辆,被害人赵某丁被迫于2019年7月29日还款19000元后结清。

    54.2018年4月16日,被害人付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25000元,实际收到21490元,分6期还款,每期还款4587元,最后一期4167元。被害人付某乙还款3期共计11174元。后因被害人付某乙逾期,“温州土土公司”将其车辆被拖扣,并向其索要“本息”、“违约金”、“拖车费”共计23766元,后付某乙未还款。

    55.2018年9月25日,被害人邢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35000元,实际收到3245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2090元。后被害人邢某某还款4期共计6570元。后因被害人邢某某逾期,“温州土土公司”将其车辆拖扣,并向其索要“本息”、“违约金”、“拖车费”共计47516元,后邢某某未还款。

    56.2016年9月28日,被害人朱某戊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25000元,实际收到25000元,同日转15000元给庄贞好,庄贞好转回1097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2584元。后被害人朱某戊还款5期共计12824元。后因被害人朱某戊逾期,“温州土土公司”将其车辆拖扣。2017年4月25日,被害人朱某戊被迫还款23576元结清债务。

    57.2018年7月6日,被害人王某戌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60000元,实际收到50288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3368元,最后一期2500元。被害人王某戌还款6期共计20208元。后因其逾期车辆被“温州土土公司”拖扣,后被害人王某戌被迫还款12736元,以及自行支付600元修车费用后,将车辆赎回。后被害人王某戌继续还款6期共计20208元。

    58.2019年3月7日,被害人郑某卯至“温州土土公司”车辆抵押借款32000元,实际收到31968元,同日返还256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3261元。被害人郑某卯还款4期共计13044元。后因其逾期车辆被“温州土土公司”拖扣,2019年7月23日,被害人郑某卯被迫还款28500元结清。

    59.2019年1月9日,被害人麻某丁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60000元,实际收到59940元,同日返还21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3368元。被害人麻某丁还款1期共计3368元。后因其逾期车辆被“温州土土公司”拖扣。2019年4月23日,被害人麻某丁还款8000元后赎回车辆。后被害人麻某丁还款2期共6736元。后其又因逾期被“温州土土公司”拖车,被害人麻某丁被迫支付47000元后结清借款。

    60.2018年11月23日,被害人张某寅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30000元,实际收到29970元,同日返还4450元,分18期还款,每期还款2229元。被害人张某寅还款8期共计17832元。后因其逾期车辆被“温州土土公司”拖扣,但拖车之后未告知张某寅。

    61.2018年4月13日,被害人郑某辰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20000元,实际收到158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2167元。被害人郑某辰还款12502元后,因其逾期被车辆被“温州土土公司”拖扣,被害人郑某辰于2019年3月12日被迫还款14300元结清借款。

    62.2017年12月15日,被害人匡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其车辆抵押借款90000元,实际收到78932元,后还款1期共5002元。2019年1月15日,被害人匡某某再次借款5万元,实际收到41790元,后续还款67955元,后因其逾期被“温州土土公司”拖车。2019年3月20日,匡某某还款122000元结清借款。

    63.2018年5月28日,被害人佘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30000元,约定每月支付“本息”以及各项费用2984元,最后一期2500元。被害人佘某某实际收到26216元,后还款5期共23872元。后因逾期被“温州土土公司”私自拖扣车辆,并要求被害人佘某某支付“剩余本息”、“违约金”、“拖车费”。2019年3月16日,佘某某被迫支付13000元后了结债务。

    64.2018年7月2日,被害人朱某己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65000元,分18期还款,每期还款4543元。被告人朱某己实际收到56926元。后朱某己还款6期共27258元。因被害人朱某己逾期,“温州土土公司” 于2019年3月初私自拖扣其车辆,朱某己被迫缴纳15000元将车辆赎回。后至案发继续还款8期,共计35700元。

    65. 2018年1月16日,被害人陈某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50000元,扣除首期费用6000元,实际到账44000元,双方约定分24期偿还,每期还款2823元,最后1期还2083元。被害人还16期,共计29047元后,2019年6月,被害人逾期还款被认定违约并被拖车,支付500元拖车费及当期逾期款项2823元后赎回车辆,之后又正常还款5期,于2019年12月还款1083元,共计还款15198元。 被害人共支付63689元。

    66. 2018年1月15日,被害人朱某庚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100000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交易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扣除首期费用11120元,实际到账88880元。在还1期5547元后,2018年3月21日,被害人逾期还款被认定违约并被拖车,后支付120000元赎回车辆。

    67. 2018年3月19日,被害人鲁某某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40000元,扣除首期费用实际到账35392元,在还7期15953元后,2019年4月左右,被害人因逾期还款被认定违约并被拖车,之后公司索要42000元结清借款,双方协商未果。

    68.2015年10月20日,被害人张某庚至“温州土土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100000元,收到10000元后,返还首期费用17513元。2016年7月,被害人张某庚还款67065元后,因逾期还款被拖车,后于2016年8月10日支付43000元赎回车辆。

    69.2018年7月18日,被害人向某乙至“温州土土公司”借款30000元,实际收到25880元,后还款9期共计26856元。因其逾期还款,被“温州土土公司”拖车,向某乙于2019年6月4日支付10000元后结清借款。

    二、金华土土公司:

(一)诈骗

1.2019年3月29日,被害人周某辛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78K79车辆“抵押”借款1.7万元,分12期还款,每月还款1852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周某辛实际到手1.2919万元。案发前,被害人周某辛已还款七期共计1.2946万元。

2.2019年4月11日,被害人兰某某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W2T82车辆“抵押”借款6万元(人民币,下同),分24期还款,每月还款3468元(最后一期少200元,以下其它节事实均同)。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兰某某实际到手5.1156万元。被害人兰某某还款一期3468元后,于2019年5月21日提前支付5.878万元结清借款。

3. 2019年4月13日,被害人杨某辛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56P05车辆“抵押”借款6万元,分12期还款,每月还款5768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杨某辛实际到手5.3258万元。案发前,被害人杨某辛已还款六期共3.4538元。

4. 2019年4月17日,被害人童某某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67D78车辆“抵押”借款5万元,分24期还款,每月还款2924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童某某实际到手4.268万元。案发前,被害人童某某已还款六期共计1.7544元。

5. 2019年4月17日,被害人刘某申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B3F69车辆“抵押”借款6.5万元,分24期还款,每月还款3741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刘某申实际到手5.5644万元。案发前,被害人刘某申已还款七期共计2.6187万元。

6.2019年4月17日,被害人叶某戊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51108车辆“抵押”借款3.5万元,分12期还款,每月还款3565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叶某戊实际到手2.9808万元。之后,被害人叶某戊还款二期共计7130元,2019年7月,该公司无故将每期还款提高至4692元,被害人叶某戊还款四期共计1.6076万元。

7. 2019年4月18日,被害人傅某乙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86X91车辆抵押借款4.5万元,分24期还款,每月还款2651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傅某乙实际到手3.7692万元。案发前,被害人傅某乙已还款四期共计1.0604万元。

8. 2019年4月26日,被害人黄某壬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7KF85车辆“抵押”借款5万元,分24期还款,每月还款2924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黄某壬实际到手4.218万元。之后,被害人黄某壬还款三期共计8772元。2019年8月15日,被害人黄某壬又以其浙G7KF85车辆质押借款2万元,后因被害人黄某壬无力支付本息,涉案车辆被过户并出售。

9. 2019年4月28日,被害人陈某某丙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1ST55车辆“抵押”借款5.5万元,分18期还款,每月还款3960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陈某某丙实际到手4.8576万元。之后,被害人陈某某丙还款三期共计1.188万元。2019年8月6日,被害人陈某某丙支付4.8132万元结清借款。

10. 2019年5月6日,被害人邵某某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83V28车辆“抵押”借款6.5万元,分24期还款,每月还款3741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实际到手5.5644万元。2019年9月27日,被害人邵某某以其浙G83V28车辆质押借款3万元,实际到手2.7050万元。案发前,被害人邵某某已还款六期共计1.9655万元。

11. 2019年5月8日,被害人张某卯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H0662车辆“抵押”借款16万元,分12期还款,每月还款1.5582万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张某卯实际到手14.6408万元。案发前,被害人张某卯已还款五期共计7.791万元。

12.2019年5月14日,被害人朱某辛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实际为被告人安某某名下业务,以其浙GX9B08车辆“抵押”借款4万元,分24期还款,每月还款2379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朱某辛实际到手3.3304万元。案发前,被害人朱某辛已还款四期共计9558元。

13.2019年5月16日,被害人袁某丙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A1562车辆抵押借款2.2万元,分6期还款,每月还款4149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袁某丙实际到手1.8296万元。之后,被害人袁某丙按时还款共计2.4694万元。

14.2019年5月17日,被害人郑某巳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UK803车辆抵押借款4万元,分18期还款,每月还款2935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实际到手    3.4228万元。2019年6月17日,被害人郑某巳还款2935元,2019年7月9日,被害人郑某巳提前支付3.904万元,结清借款。

15.2019年5月20日,被害人史某某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93D36车辆“抵押”借款3.6万元,分18期还款,每月还款2661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史某某实际到手3.0175万元。案发前,被害人史某某已还款五期共计1.3305万元。

16.2019年6月3日,被害人陆某乙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8378S车辆“抵押”借款2.5万元,分12期还款,每月还款2604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实际到手2.007万元。案发前,被害人陆某乙已还款五期共计1.302万元。

17.2019年6月11日,被害人郑某午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SF215车辆“抵押”借款4.5万元,分18期还款,每月还款3276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郑某午实际到手3.9069万元。案发前,被害人郑某午已还款四期共计1.3104万元。

18.2019年6月18日,被害人徐某丙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B919F车辆“抵押”借款2.3万元,分12期还款,每月还款2412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实际到手1.8662万元。2019年7月20日,被害人徐某丙还款2412元。

2019年7月5日,被害人徐某丙以浙GB919F车辆质押借款2万元,实际收到1.86万元。2019年7月15日,被害人徐某丙支付2万元,赎回车辆。

2019年8月14日,被害人徐某丙再次以浙GB919F车辆质押借款2万元,实际收到1.86万元。

2019年8月27日、28日,被害人徐某丙经讨价还价,共支付4.4万元,还清所有借款,赎回车辆。

19.2019年6月19日,被害人魏某某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C57J9车辆“抵押”借款10万元,分36期还款,每月还款4518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魏某某实际到手9.6万元,另配钥匙花费400元。被害人魏某某还款四期1.8072万元后,于2019年11月1日提前支付9.4万元,结清借款。

20. 2019年7月3日,被害人金某丁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W671G车辆“抵押”借款5.5万元,分24期还款,每月还款3200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实际到手4.8318万元。案发前,被害人金某丁已还款三期共计9600元。

21. 2019年7月8日,被害人王某亥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23W75车辆“抵押”借款2万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2123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实际到手1.5826万元。案发前,被害人王某亥已还款三期共计6369元。

22. 2019年7月8日,被害人廖某丙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850BX车辆“抵押”借款2万元,分12期还款,每月还款2123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廖某丙实际到手1.5876万元。案发前,被害人廖某丙已还款三期共计6369元。

23. 2019年7月8日,被害人陈某某丁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F6X89车辆“抵押”借款5.3万元,分24期还款,每月还款3088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陈某某丁实际到手4.5402万元。案发前,被害人陈某某丁已还款三期共计9264元。

24. 2019年7月9日,被害人蔡某某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61R38车辆“抵押”借款2.1万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2219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实际到手1.66万元。案发前,被害人蔡某某已还款三期共计6657元。

25.2019年7月30日,被害人金某戊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2J397车辆抵押借款1.9万元,分12期还款,每月还款2028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金某戊实际到手1.4936万元。案发前,被害人金某戊已还款四期共计7112元。

26.2019年7月31日,被害人刘某酉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X5L28车辆“抵押”借款5万元,分24期还款,每月还款2924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实际到手4.218万元。案发前,被害人刘某酉已还款四期共计1.1696万元。

27.2019年7月31日,被害人王某未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01243A车辆“抵押”借款3.7万元,分24期还款,每月还款2216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实际到手3.1011万元。案发前,被害人王某未已还款五期共计1.108万元。

28. 2019年8月8日,被害人杜某某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F3F10车辆“抵押”借款3.5万元,分24期还款,每月还款2107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实际到手2.9416万元。案发前,被害人杜某某已还款四期共计8428元。

29.2019年8月12日,被害人王某某甲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6K888车辆“抵押”借款10万元,分6期还款,每月还款1.8147万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实际到手9.274万元。案发前,被害人王某某甲已还款三期共计5.6141万元(其中中间一期为19847元)。

2019年9月11日,被害人王某某甲再次以浙G6K888车辆质押借款8万元,实际收到7.77万元。

30.2019年8月15日,被害人徐某丁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816YK车辆“抵押”借款1.8万元,分12期还款,每月还款1931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徐某丁实际到手1.402万元。案发前,被害人徐某丁已还款二期共计3862元。

31.2019年8月15日,被害人何某丁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262KU车辆“抵押”借款1.6万元,分12期还款,每月还款1739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何某丁实际到手1.2万元。案发前,被害人何某丁已还款二期共计3478元。

32.2019年8月16日,被害人方某甲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81P79车辆“抵押”借款2万元,分12期还款,每月还款2123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方某甲实际到手1.5867万元。案发前,被害人方某甲已还款二期共计4246元。

33.2019年8月20日,被害人陈某某戊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798ZN车辆“抵押”借款4.7万元,分24期还款,每月还款2761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陈某某戊实际到手3.9487万元。案发前,被害人陈某某戊已经还款二期共计5522元。

34.2019年8月21日,被害人朱某壬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P579K车辆“抵押”借款2万元,分12期还款,每月还款2123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实际到手1.5526万元。案发前,被害人朱某壬已还款三期共计6369元。

35. 2019年9月5日,被害人胡某戊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2F683车辆“抵押”借款5万元,分24期还款,每月还款2924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胡某戊实际到手3.968万元。案发前,被害人胡某戊已经还款一期共计2924元。

36. 2019年9月5日,被害人陈某某己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09511车辆“抵押”借款3万元,分12期还款,每月还款3084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陈某某己实际到手2.6064万元。案发前,被害人陈某某己还款一期3084元。

37.2019年9月24日,被害人周某壬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668LC车辆 “抵押”借款11万元,分24期还款,每月还款6478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实际到手10.3708万元。案发前,被害人周某壬已还款一期共计6478元。

38. 2019年9月24日,被害人邱某甲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L319D车辆 “抵押”借款3万元,分12期还款,每月还款3084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实际到手2.361万元。案发前,被害人邱某甲已还款二期共计6168元。

39.2019年9月26日,被害人鲍某乙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5PD77车辆“抵押”借款4.5万元,分18期还款,每月还款3276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实际到手3.7944万元。案发前,被害人鲍某乙已还款二期共计6552元。

40.2019年10月9日,被害人张某宸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HA761车辆“抵押”借款5万元,分24期还款,每月还款2924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张某宸实际到手4.218万元。案发前,被害人张某宸已还款二期共计5848元。

41.2019年10月11日,被害人潘某丁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7XG68车辆“抵押”借款7万元,分24期还款,每月还款4013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实际到手6.0132万元。案发前,被害人潘某丁已还款二期共计8026元。

(二)敲诈勒索

1.2019年4月17日,被害人胡某己至“金华土土”公司借款,以其浙G7PE30车辆“抵押”借款3.5万元,分24期还款,每月还款2107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胡某己实际到手2.9066万元。2019年5月18日,被害人胡某己还款2107元。同年6月22日或23日晚,该公司风控人员将车辆拖走。同年6月29日,被害人胡某己支付3.9万元后赎回车辆。

三、义乌土土公司

(一)诈骗

1.2019年7月22日,被害人冯某某驾车到达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车辆GPS等手续后,签订4.5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扣除GPS安装费、流量费、GPS平台管理费、GPS维护费等共计费用3867元,实际到账41133元,分24期还款,每期金额2768元,最后1期还2451元,截止目前已经还款4期,共计11072元。

2.2019年5月5日,被害人李某己驾车到义乌土土公司办理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签订2.5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2.5万元到账后,支付首期费用2615元,按照合同约定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2669元,最后1期还2404元。截止目前已经还款5期,已经还款13345元。

 3.2019年4月12日,被害人徐某戊驾车到达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后,签订6.2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当日收到6.2万元后,支付首期费用合计3822元。分24期还款,每期3740元,最后1期还3378元,截止目前其还款6期,共计26262元。

4.2019年6月21日,被害人邱某乙驾车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签订2.8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2.8万元到账后,支付GPS安装费、流量费、GPS平台管理费、GPS维护费等共计4193元费用,分12期还款,每期金额为2966元,最后1期还2673元。截止目前,被害人总共还款4期,共计11864元。

5.2019年8月5日,被害人曹某乙驾车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签订6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6万元到账后,支付GPS安装费、流量费、GPS维护费、平台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合计4956元,分24期还款,每期3624元,最后1期3068元,截止目前还款4期,总计还款14496元。

6.2018年7月23日,被害人何某戊驾车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装置等手续,双方签订6.5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公司扣除GPS安装费、GPS流量费、GPS平台管理费、GPS维护费等费用共计3819元,实际到账61181元,并约定分期24期还款,每期还3910元,截至目前,被害人还款16期,共计还款62560元。

7.2019年4月12日,被害人熊某乙通过小卡片广告联系义乌土土公司,后驾车到达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后,双方签订5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5万元到账后,被害人支付GPS维护费、GPS平台管理费等费用共计6756元,双方约定借款分24期还款,每期 3624元,最后1期还3268元。截止目前,被害人共计还款23744元。

8.2019年5月23日,被害人陈某某己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双方签订2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被害人支付GPS安装费、流量费、GPS维护费、GPS平台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452元,双方约定借款分期12期还款,每期2175元,最后1期还1923元。截止目前,被害人已还款6期,共计还款13050元。

9.2019年7月31日,被害人倪某甲通过小卡片广告联系黄某巳,后驾车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双方签订13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13万元到账之后,被害人支付GPS安装费、GPS流量费、GPS平台管理费等合计9238元,双方约定借款分期24期还款,每期还7619元,最后1期还7081元。截止目前,被害人已还款3期,总计还款22857元。

10.2019年5月31日,被害人王某某乙驾车到义乌土土公司办理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双方签订6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汽车抵押登记。6万元到账后,被害人支付各项费用共计5756元。双方约定借款分6期还款,每期11124元,截止目前其还款5期,共计还款55681元。

11.2019年4月9日,被害人楼某甲驾车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定位等手续,双方签订2万元借款合同,到账2万元后,被害人支付GPS安装费等各项费用1852元。双方约定借款分12期还款,每期2175元,最后1期还1923元。截止目前,被害人已还款13050元。

12.2019年4月3日,被害人黎某某接义乌土土公司客服电话介绍,后驾车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装置等手续,双方签订5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5万元到账后,被害人支付GPS安装费、流量费、GPS维护费、GPS平台管理费等共计4930元,双方约定借款分24期还款,每期3054元,最后1期还2724元。截止目前,被害人已还款6期,合计18324元。

13.2018年9月29日,被害人赵某戊驾车到达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后,双方签订5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扣除GPS安装费、流量费、GPS平台管理费等共计费用3430元,实际到账46570元,另转800元给徐某庚作为服务费,双方约定借款分24期还款,每期3054元,最后1期还2724元。截止目前,被害人已还款39702元。

14.2019年6月13日,被害人方某乙、梅某乙驾车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双方签订5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5万元到账后,被害人支付GPS安装费、流量费、GPS维护费、GPS平台管理费等共计费用3430元,双方约定借款分12期还款,每期5137元,最后1期还4807元。截止目前,被害人已还款25865元。

15.2019年2月19日,被害人何某己驾车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双方签订5.5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洗衣,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5.5万元到账后,被害人支付服务费、GPS流量费、GPS安装费、GPS平台管理费等共计3593元。双方约定借款分期24期还款,每期3339元,最后1期还2996元。截止目前被害人已还款30051元。

16.2019年7月30日,被害人缑某某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双方签订7.5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7.5万元到账后,被害人支付6745元相关费用,双方约定分期24期还款,每期为4480元。2019年10月,缑某某因无力偿还借款,将其车辆售卖,2019年10月18日其联系徐某己提前还款,支付75890元结清。

17.2019年3月19日,被害人吴某庚收到小卡片广告联系刘某某甲,后驾车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双方签订6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6万元到账后,被害人支付手续费、GPS安装费等费用4956元,后还3期,每期3624元。2019年6月21日,因资金周转困难,被害人联系刘某某甲续贷9.7万元,9.7万元到账后,被害人支付第一次借款的余款以及各项费用57975元,双方约定借款分24期还款,每期数额5737元,最后1期还5284元。截止目前,被害人已还4期,合计22948元。

18.2019年4月3日,被害人辛某某接到推销电话后联系刘某某甲,之后驾车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双方签订5.5万元的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5.5万元到账后,被害人支付GPS安装费、流量费、管理费等费用6893元,双方约定借款分期24期付款,每期金额3339元,最后1期还2996元。截止目前,被害人已经还款8期,还款金额26712元。

19.2019年3月29日,被害人刘某某乙看到路边墙上广告后联系刘某某甲,后到达义乌土土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双方签订3万元的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3万元到账后,被害人支付4408元首期费用。双方约定分期12期还款,每期金额3162元,最后1期还2884元。截止目前,被害人已还8期,算上首期费用共支付29716元。

20.2019年8月5日,被害人李某巳驾车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双方签订4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贷款,4万元到账后,被害人支付3104元首期费用以及650元其他费用,双方约定分期12期还款,每期4150元,最后1期3846元。截止目前,被害人已还款4期,还款金额16600元。

21.2019年8月1日,被害人韩某甲驾车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定位等手续,双方签订13万元的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到账13万元后,被害人支付GPS流量费等首期费用6038元、保险押金5000元、抵押登记费600元。双方约定分期24期还款,前23期金额7619元,最后1期7081元。截止目前,被害人已经还款3期,还款金额22857元。

22.2018年8月3日,被害人朱某癸驾车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双方签订8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经扣除GPS流量费、平台管理费、GPS安装费等费用4408元,实际到账75592元,双方约定分期24期还款,每期金额4766元,最后1期4358元。截止目前,被害人已经还款14期,还款金额61958元。

23.2019年3月22日,被害人陈某庚驾车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装置等手续,双方签订3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在收到3万元后,被害人支付GPS安装费、流量费、GPS平台管理费、GPS维护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378元,双方约定分12期还款,前11期支付3162元,最后1期支付2884元。截止目前,被害人已还款8期,合计25296元。

24.2019年9月5日,被害人楼某乙驾车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双方签订7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到账7万元后,被害人支付GPS安装费、流量费、GPS平台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182元。双方约定分期24期还款,每期4195元。归还1期后,被害人支付各项费用共计73477元提前结清。

25.2018年7月17日,被害人吴某辛驾车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双方签订3.5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扣除首期费用为6682元,实际到账金额为28318元,双方约定分期24期还款,每期金额2007元。其还款2期之后便结清该笔借款,共支付给该公司37261元。2019年3月1日,吴某辛又找何某庚办理借款,通过相同手续,双方签订1.2万元借款合同,到账1.2万元之后,支付首期费用3032元,双方约定借款分期12期还款,每期金额为1386元,截止目前已还款6期,共计还款8317元。

26.2018年8月23日,被害人朱某子驾车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双方签订2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扣除首期费用2452元,实际到账金额为17548元,双方约定分期24期还款,每期金额为1342元,其还款4期共计5368元之后,被害人支付18761元提前结清借款。

27.2018年7月16日,被害人金某己驾车到达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双方签订10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扣除首期费用14070元,实际到账金额为85930元,双方约定借款分期24期,每期金额5097元,到了2018年10月份,在还款3期之后结清该笔借款,被害人前后共支付105446元。2018年11月6日,金某己再次到该公司借款16万元,接待的为团队长罗某丙,办理同样手续之后,16万元到账后,被害人支付6061元首期费用,分期24期还款,每期金额9331元,还款9期,共计还款83979元后,找罗某丙续贷20万元,支付115174元结清前笔借款,另支付首期费用5320元,双方约定分期24期还款,每期金额11614元,最后1期还10894元。截止目前,被害人共计还款2期,已还23228元。

28.2018年8月17日,被害人盛某甲驾车到义乌土土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双方签订3.5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扣除首期费用2941元,实际到账32059元。双方分期24期还款,每期金额为2198元。被害人提前结清借款,截止目前其共计还款46772元。

29.2019年9月18日,被害人杨某壬驾车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双方签订1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到账1万元之后,被害人将2661元首期费用微信转给罗某丁。截止目前,被害人已还5期,共计10105元。

30.2018年12月24日,被害人吴某壬驾车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通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后,双方签订2.5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手续,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到账2.5万元之后,被害人支付GPS安装费、平台维护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70元,双方约定借款分24期还款,每期金额1627元。在还款3期,共计金额4881元之后,吴某壬于2019年3月25日联系徐某己(团队长为罗某丁)办理续贷4万元,并支付第一笔借款需要还款的金额以及罚息、续贷费用28380元,双方约定借款分24期还款,每期还2483元。还4期后,2019年7月28日,因逾期还款被公司认定违约,被害人缴纳1000元违约金,之后继续还款。2019年8月1日,吴某壬又到该公司续贷5万元,缴纳4个月的利息、借款手续费、之前借款剩余本金等费用44142元,双方约定借款分24期还款,每期金额是3013元,最后1期还2724元。截止目前,被害人已还4期,共计还款12052元。

31.2018年6月6日,被害人周某癸驾车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双方签订4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扣除首期费用8580元,实际到账金额31420元。双方约定借款分期12期还款,每期还3766元,最后1期还3334元。截止目前,被害人还款12期,总计还款金额44760元,后公司退还保证金3900、GPS安装费700元。

32.2018年4月27日,被害人皮某某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后,双方签订30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分24期还款,每期还本金、利息、GPS流量费等合计15090元,最后1期还1250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害人被告知还需收取首期费用,扣除GPS安装费、GPS维护费、GPS平台管理费、GPS采购费、利息等共计费用29710元,实际到账金额为270290元。截止目前,皮某某还款20期,共计还款301800元。

33.2019年2月18日,被害人杨某癸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后,双方签订6.8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分24期还款,每期还本金、利息、GPS流量费等合计4082元,最后1期还3705元。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害人被告知还需收取首期费用GPS安装费、GPS维护费、GPS平台管理费、GPS采购费、利息等共计费用4020元。后杨某癸还款5期,共计还款20410元。2019年8月22日,被害人杨某癸还款60127元提前结清。

(二)敲诈勒索

1.2018年3月2日,被害人李某午驾车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装置等手续,签订10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扣除GPS平台管理费、手续费、GPS担保金、流量费、利息等首期费用共计13070元,实际到手86930元。之后分期24期偿还,每期需要支付本金、利息、流量费等费用共计5097元,在还款13期共计66261元后,2019年4月4日,李某午因资金紧张,到该公司续贷8万元,在8万元到账后,支付5万元还清第一笔贷款,以及4129元续贷费用,之后分24期还款,每期需支付本金、利息、GPS平台管理费、流量费等共计4766元,在还款1期后,2019年6月,因逾期还款,被公司认定违约并拖车,在李某午补上2期还款后,又支付86000元结清借款。

2.2018年11月7日,被害人张某巳、楼某丙两夫妻经朋友介绍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装置等手续,签订3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在3万元到账之后,支付2778元首期费用,分6期还款,每期还本金、利息、流量费、GPS平台管理费等共计5662元,在还款4期后,于2019年5月14日左右,因逾期还款被认定违约并拖车。2019年5月16日,张某巳缴纳12484元赎回车辆。

3.2017年9月15日,被害人何某辛驾车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装置等手续,签订14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当日扣除平台管理费、手续费、保险金、GPS担保金、利息、GPS流量费等共计12230元,实际到账金额12777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本金、利息、流量费等共计12929元,一直还款到2018年6月份,其还款9期,共计还款金额116361元。2018年7月3日,因其资金周转困难,联系业务员黄某癸在该公司续贷 11万元,公司扣除GPS安装费、GPS维护费、GPS平台管理费等首期费用8661元,再扣除第一次需要缴纳的剩余款项,实际到账64018元。分18期还清,每期还7125元。2019年7月份,何某辛已还款12期,因逾期五天,公司认定其违约并将车子拖走,后何某辛缴纳剩余本金、利息、拖车费、违约金等各项费用48721元赎回车辆。

4.2018年9月26日,被害人汤某乙驾车到达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装置等手续,签订3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3万元到账后,缴纳2778元首期费用、2500元手续费。分24期还款,每期需要支付利息、本金、流量费、GPS平台管理费等共计1912元。其还款8期之后,2019年7月2日晚上,因逾期还款被公司认定违约并拖车。经过与公司协商,汤某乙缴纳了1600元的违约金,继续按期还款。截止目前,被害人谭某丙已支付31718元。

5.2018年10月9日,被害人朱某丑驾车到达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后,签订4.5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4.5万元到账后,支付GPS平台管理费、GPS维护费、GPS安装费、流量费等合计费用3267元,分期12期还款,每期金额4643元,还9期后,2019年5月份,因逾期两三天,车子便被土土公司拖走,缴纳拖车费、违约金、剩余的本金、利息等合计19400元后结清。

6.2019年4月3日,被害人王某某丙驾车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签订2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次日,到账2万元后支付GPS安装费、流量费、GPS平台管理费、GPS维护费等费用3852元。2019年9月5日,因其未足额还款,土土公司将车拖走,次日,王某某丙缴纳8000元做押金。截止目前,王某某丙共计还款17250元。

7.2018年8月8日,被害人杨某子驾车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签订4.5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实际到账41733元,按照4.5万元本金计算利息,分24期还款,每期金额为2768元。2019年7月份,因延迟还款五六天,土土公司将车拖走,后杨某子共缴纳10550元赎回车辆,继续分期还款,截止目前,已还款52070元。

8.2017年12月20日,被害人何某壬驾车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后,签订18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汽车抵押登记。扣除GPS管理费、维护费、安装费等费用25256元,实际到账金额为154744元,另支付4000元保险押金。分24期还款,每期9904元。2018年9月份,还款5期后,因资金紧张无法继续还款,被公司拖车,并被要求缴纳19万元结清借款,后双方协商无果。

9.2019年2月21日,被害人郭某丙驾车到达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签订3.5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3.5万元到账后,支付首期费用4000元,分期12期,每期还3656元,还款2期后,因资金紧张逾期还款。2019年6月左右,公司拖车并要求缴纳违约金、拖车费、剩余本金利息等费用共计3.8万元才能赎回车辆。

 10.2018年7月23日,被害人陈某某辛驾车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后,签订3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扣除首期费用2078元,实际到账26922元。2018年10月份左右,因逾期还款,车辆被土土公司拖走,陈某某辛缴纳了拖车费1500元、违约金2000元,于2018年11月10日、11月12日分别打款给该公司8000元、9500元作为抵扣款,之后继续还款。2019年3月份,其再次逾期还款, 2019年5月份再次被拖车,被要求支付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共计19039元,现尚未结清。

11.2017年12月20日,被害人王某某丁驾车到义乌土土公司借款,在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后,签订10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扣除首期费用实际到账8万元,在还款77382元后被因逾期还款被认定违约并拖车,索要本金、利息、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合计51008元,现尚未结清。

四、嘉兴分公司

(一)诈骗

1.2018年9月3日,被害人盛某乙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盛某乙以其轿车抵押“借款”50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46370元,分24期归还,每期归还3054元,最后一期归还2854元。被害人盛某乙归还2期共计6111元后,于2018年12月5日至嘉兴土土公司要求提前“还款”被认定“违约”,最终支付49844元结清该笔“借款”。

2.2018年12月24日,被害人陈某某壬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陈某某壬以其轿车抵押“借款”85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73629元,分24期归还,每期归还5051元,最后一期归还4851元。被害人陈某某壬归还2期共计10102元后,于2018年12月5日至嘉兴土土公司要求提前“还款”被认定“违约”,最终支付86400元结清该笔“借款”。

3.2019年2月2日,被害人裘某某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裘某某以其轿车抵押“借款”110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102614元,分24期归还,每期归还6478元,最后一期归还6278元。被害人裘某某归还1期共计6478元后,于2019年4月22日至嘉兴土土公司要求提前“还款”被认定“违约”,最终支付106000元结清该笔“借款”。

4.2019年3月4日,被害人蒋某丁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蒋某丁以其轿车抵押“借款”50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42770元,分24期归还,每期归还3054元,最后一期归还2854元。案发前,被害人蒋某丁已归还8期共计24432元。

5.2019年3月8日,被害人颜某某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颜某某以其轿车抵押“借款”50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40770元,分30期归还,每期归还2637元,最后一期归还2437元。案发前,被害人颜某某已归还8期共计21109元。

6.2019年3月18日,被害人盛某乙再次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盛某乙以其轿车抵押“借款”60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50544元,分24期归还,每期归还3624元,最后一期归还3424元。被害人盛某乙于2019年4月2日至嘉兴土土公司要求提前“还款”被认定“违约”,最终支付62304元结清该笔“借款”。

7.2019年4月8日,被害人李某未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李某未以其轿车抵押“借款”15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10961元,分12期归还,每期归还1681元,最后一期归还1481元。案发前,被害人李某未已归还7期共计11767元。

8.2019年4月11日,被害人葛某乙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葛某乙以其轿车抵押“借款”35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26059元,分24期归还,每期归还2198元,最后一期归还1998元。案发前,被害人葛某乙已归还7期共计15400元。

9.2019年4月26日,被害人许某乙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许某乙以其轿车抵押“借款”30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25122元,分24期归还,每期归还1912元,最后一期归还1712元。2019年5月6日,被害人许某乙至嘉兴土土公司要求提前“还款”被认定“违约”,最终支付32394元结清该笔“借款”。

10.2019年4月26日,被害人李某申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李某申以其轿车抵押“借款”50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45470元,分24期归还。被害人李某申在归还3期共计9170元后于2019年8月5日再次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雷雄办理业务,被害人李某申被要求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再次“借款”,最终借70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65300元,并归还48449元结清前一次“借款”,接着分24期归还,每期归还4104元,最后一期归还3904元。案发前,被害人李某申已归还第二次“借款”2期共计8700元。

11.2019年4月30日,被害人黄某子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黄某子以其轿车抵押“借款”40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34000元,分24期归还,每期归还2509元,最后一期归还2309元。案发前,被害人黄某子已归还6期共计15054元。

12.2019年5月20日,被害人王某某戊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王某某戊以其轿车抵押“借款”70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60218元,分24期归还,每期归还4195元,最后一期归还3995元。案发前,被害人王某某戊已归还4期共计16780元。

13.2019年5月27日,被害人张某午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张某午以其轿车抵押“借款”15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10811元,分12期归还,每期归还1681元,最后一期归还1481元。案发前,被害人张某午已归还5期共计8407元。

14.2019年6月19日,被害人张某未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张某未以其轿车抵押“借款”60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51244元,分24期归还,每期归还3624元,最后一期归还3424元。案发前,被害人张某未已归还4期共计14302元。

15.2019年6月19日,被害人陈某某癸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陈某某癸以其轿车抵押“借款”40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33296元,分24期归还,每期归还2483元,最后一期归还2283元。案发前,被害人陈某某癸已归还5期共计12415元。

16.2019年6月24日,被害人沈某丙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沈某丙以其轿车抵押“借款”20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15148元,分12期归还,每期归还2175元,最后一期归还1975元。案发前,被害人沈某丙已归还5期共计10875元。

17.2019年7月2日,被害人黄某己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黄某己以其轿车抵押“借款”120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111088元,分24期归还,每期归还7048元,最后一期归还6848元。案发前,被害人黄某己已归还4期共计29632元。

18.2019年7月5日,被害人钱某某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钱某某以其轿车抵押“借款”60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51244元,分24期归还,每期归还3624元,最后一期归还3424元。案发前,被害人钱某某已归还4期共计14496元。

19.2019年7月5日,被害人庄某某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庄某某以其轿车抵押“借款”190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171000元,分24期归还,每期归还11043元,最后一期归还10843元。案发前,被害人庄某某已归还3期共计33129元。

20.2019年7月9日,被害人陈某某子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陈某某子以其轿车抵押“借款”70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64418元,分30期归还,每期归还3612元,最后一期归还3412元。案发前,被害人陈某某子已归还4期共计14448元。

21.2019年7月12日,被害人何某癸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何某癸以其轿车抵押“借款”80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73192元,分24期归还,每期归还4766元,最后一期归还4566元。案发前,被害人何某癸已归还2期共计9532元。

22.2019年7月22日,被害人李某酉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李某酉以其轿车抵押“借款”150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132010元,分30期归还,每期归还7510元,最后一期归还7310元。案发前,被害人李某酉已归还2期共计15020元。

23.2019年7月30日,被害人沈某丁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沈某丁以其轿车抵押“借款”30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23872元,分18期归还,每期归还2329元,最后一期归还2129元。案发前,被害人沈某丁已归还3期共计6987元。

24.2019年8月29日,被害人明某某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明某某以其轿车抵押“借款”45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40933元,分6期归还,每期归还8393元,最后一期归还8193元。案发前,被害人明某某已归还2期共计16786元。

(二)敲诈勒索

1.2018年1月16日,被害人夏某戊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夏某戊以其轿车抵押“借款”60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53888元,分24期归还,每期归还3368元,最后一期归还2500元。被害人夏某戊在归还9期共计30312元后,于2018年11月因逾期而被认定“违约”,接着其轿车被拖走并被要挟“还款”,最终夏某戊被迫支付44900元后赎回轿车。

2.2018年4月19日,被害人王某某己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王某某己以其轿车抵押“借款”40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32192元,分24期归还,每期归还2279元,最后一期归还1667元。被害人王某某己在归还8期共计18232元后,于2019年2月因逾期而被认定“违约”,接着其轿车被拖走并被要挟“还款”,至今王某某己未前往处理。

3. 2018年5月4日,被害人邹某乙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邹某乙以其轿车抵押“借款”15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11000元,分12期归还,每期归还1650元,最后一期归还1250元。被害人邹某乙在归还11期共计18150元后,因最后一期逾期而被认定“违约”,2019年6月17日其轿车被拖走并被要挟“还款”,致使邹某乙报警,最终经协调后邹某乙支付1250元赎回其轿车。

4.2018年5月8日,被害人蒋某戊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蒋某戊以其轿车抵押“借款”40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31192元,分24期归还,每期归还2279元,最后一期归还1667元。被害人蒋某戊在归还5期共计11395元后,于2018年12月因逾期而被认定“违约”,接着其轿车被拖走并被要挟“还款”,最终蒋某戊被迫支付38092元后赎回轿车。

5.2018年6月8日,被害人左某某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左某某以其轿车抵押“借款”15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11100元,分12期归还,每期归还1650元,最后一期归还1250元。被害人左某某在归还7期共计11550元后,于2019年1月因逾期而被认定“违约”,接着其轿车被拖走并被要挟“还款”,最终左某某被迫支付11300元后赎回轿车。

6.2018年7月16日,被害人张某申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张某申以其轿车抵押“借款”105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89954元,分24期归还,每期归还5819元,最后一期归还4375元。被害人张某申在归还4期共计23276元后,于2018年12月因逾期而被认定“违约”,后其轿车被拖走并被要挟“还款”,最终因被害人张某申无力“还款”,被告人吴某甲以125000元的价格将张某申的轿车转卖给他人,扣除“本息”、“GPS费”、“拖车费”、“违约金”后将剩余12300元转还给张某申。

7.2018年7月27日,被害人褚某某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褚某某以其轿车抵押“借款”30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27538元,分12期归还,每期归还3162元,最后一期归还2500元。被害人褚某某在归还4期共计12648元后,于2018年12月因逾期而被认定“违约”,接着其轿车被拖走并被要挟“还款”,最终褚某某被迫支付27144元后赎回轿车。

8.2018年10月8日,被害人罗某戊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罗某戊以其轿车抵押“借款”35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30578元,分24期归还,每期归还2198元,最后一期归还1998元。被害人罗某戊在归还1期共计2198元后,于2018年12月因逾期而被认定“违约”,接着其轿车被拖走并被要挟“还款”,最终罗某戊被迫支付40000元后赎回轿车。

9.2018年11月23日,被害人李某某甲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李某某甲以其轿车抵押“借款”20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14778元,分12期归还,每期归还2175元,最后一期归还1975元。被害人李某某甲在归还8期共计17985元后,于2019年8月因逾期而被认定“违约”,接着其轿车被拖走并被要挟“还款”,最终在李某某乙的帮助下支付逾期的3750元后赎回轿车。

2020年7月8日,被害人李某某甲对被告人李某某乙表示谅解。

10.2019年1月10日,被害人笪某某至嘉兴土土公司“借款”,笪某某以其轿车抵押“借款”20000元,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到手16648元,分12期归还,每期归还2175元,最后一期归还1975元。被害人笪某某在归还4期共计8700元后,于2019年6月因逾期而被认定“违约”,接着其轿车被拖走并被要挟“还款”,最终笪某某被迫支付16380元后赎回轿车。

    2019年10月18日,公安人员在瓯海区中**小区**幢**室抓获被告人王某。同日,公安人员在本区**大厦**幢**室抓获被告人金某。同日,公安人员在瓯海区梧田街道**路**号**室内抓获被告人刘仁某、刘某丁。同日,公安人员在本区**广场**楼浙江土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汤某甲、刘某丙、刘某乙。同日,公安人员在瓯海区**街道**路**号**室内抓获被告人周志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详情、财务现金账、电子档案、通话详单分析、通话详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各类车贷材料、照片、贷款结清证明、接受证据清单、业务凭证、银行回单、借款合同、扣押清单、情况说明、银行卡照片、调取证据清单、交易明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发票、电子回单、变更登记情况、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联络员信息、承诺书、全体股东信息、决定、公司章程、金华市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营业执照登记申请书、物证袋、电子数据制作说明、补充侦查报告书、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账号信息、发还清单、缴款书、票据、聊天记录、短信截图、对账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财产处置意见、截图、领条、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情况说明、证人杨某丑、黄某丑、韩某乙、陈某某丑、王某某庚、袁某甲、吴某癸、李某某丙、杨某寅、胡某庚、张某酉、叶某己、黄某寅、吴某子、李某某丁、黄某卯、王某辛、张某甲、梁某乙、黄某辰、何某子、刘某某丙、朱某乙、郑某未、应某甲、周某丙、齐某某、唐某某、董某乙、周某子、詹某某、黄某辰、陈某某寅、杨某卯、周某丑、叶某庚、王某某壬、夏某甲、余某甲、雷某乙、陈某某卯、王某某癸、罗某丁、林某子、罗某己、刘某某丁、徐某庚、刘某某戊、黄某巳、徐某己、何某庚、李某某戊、罗某丙、朱某寅、刘某某甲、叶某辛、黄某甲、周某乙、吴某甲、柏某某、闻某某、于某某、刘某某己、李某某乙、孙某戊、朱某卯、张某乙、侯某某、滕某乙、夏某己、李某某己、杨某辰、王某某子、曾某丙、盛某丙、张某某甲、温某某、安某某、郭某丁、倪某乙、曹某丙、沈某戊、张某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未、陈某寅、郭某乙、卢某某、戴某甲、金某丙、潘某乙、王某丑、杨某庚、柯某乙、王某巳、王某丙、郑某癸、南某某、罗某己、许某甲、李某癸、萧某某、洪某甲、李某卯、廖某甲、王某戊、王某丁、杨某甲、张某己、郑某戊、吴某己、尤某某、吴某乙、池某某、孙某乙、张某癸、蒋某乙、李某寅、黄某己、胡某甲、丁某某、何某甲、何某乙、蒋某丙、金某甲、康某甲、林某戊、林某癸、张某戊、佘某某、晏某某、黄某丙、陆某甲、李某乙、梁某甲、刘某午、曾某甲、钟某某、诸某某、袁某乙、陈某酉、王某午、张某子、刘某壬、韦某乙、章某乙、缪某某、李某丙、廖某乙、王某辛、夏某丙、曾某乙、陈某己、黄某丁、沈某甲、王某庚、吴某丁、徐某甲、朱某丙、阮某某、郑某丑、郑某寅、李某辰、瞿某某、章某甲、王某寅、刘某未、胡某乙、李某子、朱某庚、胡某丁、王某酉、付某甲、黄某辛、张某丑、赵某丁、朱某己、王某卯、麻某乙、陈某某乙、陈某卯、向某甲、黄某某、陈某辰、付某乙、邢某某、朱某戊、王某戌、郑某卯、麻某丁、陈某丙、张某寅、谭某甲、郑某辰、匡某某、李某甲、陈某辛、金某乙、戴某丁、李某丁、王某辰、王某未、夏某丁、周某戊、翁某某、杨某戊、李某戊、何某丙、王某壬、刘某寅、谭某乙、向某乙、麻某甲、黄某戊、郑某子、罗某甲、李某己、赵某丙、洪某乙、陈某午、李某壬、林某辛、张某丁、梅某甲、朱某丁、陈某壬、占某某、陈某戌、滕某甲、傅某甲、张某辛、林某壬、李某丑、刘某癸、王某癸、陈丑、罗某乙、谌某某、霍某某、肖某某、孙某甲、叶某丁、黄某庚、隆某某、林某乙、陈某丁、王某甲、杨某丙、郭某甲、陈某申陈某戊、周某辛、陈某子、陈某癸、董某甲、李某辛、熊某甲、汪某甲、谭某丙、陈某巳、吴某丙、张某壬、张某庚、刘某丑、程某某、郑某辛、林某己、陈某某辰、韦某甲、陈某某甲、林某丁、夏某乙、林某丙、余某乙、陈某乙、陈某申、刘某卯、刘某己、周某丁、胡某丙、叶某丙、王某乙、周某庚、赵某乙、郑某丁、叶某甲、杨某丁、王某申、王某己、刘某子、杨某乙、张某丙、周某己、曹某甲、戴某乙、孙某丙、段某某、应某乙、彭某某、林某庚、鲍某甲、潘某甲、郑某己、刘某辰、蒋某甲、姜某某、沈某乙、孙某丁、黄某乙、汪某乙、谢某某、谯某某、刘某巳、贾某某、鲁某某、戴某戊、杨某己、易某某、戴某丙、郑某庚、朱某甲、麻某丙、王某子、林某甲、潘某丙、吴某戊、陈某庚、陈某亥、邹某甲、叶某乙、李某庚、陈某丁、徐某乙、葛某甲、陶某某、赵某甲、郑某壬、柯某甲、刘某庚、党某某、吴某庚、辛某某、刘某某乙、李某巳、韩某甲、朱某癸、楼某乙、陈某庚、何某壬、皮某某、吴某丑、冯某某、李某己、徐某戊、张某巳、朱某丑、邱某乙、曹某乙、闵某某、汤某乙、黄某午、何某辛、何某戊、熊某乙、陈某某己、倪某甲、王某某丙、王某某乙、吴某壬、楼某甲、黎某某、李某午、赵某戊、梅某乙、方某乙、杨某子、何某己、缑某某、陈某某子、陈某某癸、褚某某、笪某某、葛某乙、何某癸、黄某己、蒋某丁、李某申、李某某甲、李某酉、罗某戊、明某某、钱某某、裘某某、蒋某戊、王某某己、夏某戊、许某乙、颜某某、张某申、张某未、黄某子、沈某丁、沈某丙、王某某戊、张某午、庄某某、邹某乙、左某某、蔡某某、王某亥、周某壬、朱某壬、邱某甲、潘某丁、郑某巳、刘某酉、杨某辛、陈某某己、童某某、王某某甲、邵某某、徐某丙、杜某某、金某丁、鲍某乙、张某宸、金某戊、黄某壬、廖某丙、傅某乙、周某辛、朱某辛、张某卯、史某某、何某丁、陈某某丁、徐某丁、胡某己、袁某丙、郑某午、方某甲、陈某某丙、兰某某、魏某某、陈某某戊、胡某戊、叶某戊、刘某申、王某未、陆某乙、杨某癸、杨某壬、李某未、盛某乙、陈某某壬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金某、刘仁某、周志峰、郑某甲、郑某乙、汤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搜查、提取、检查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电子证物检查照相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检查照片记录表、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刑事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硬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金某、刘仁某、周志峰、郑某甲、郑某乙、汤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中王某、金某、刘仁某、周志峰、郑某甲、郑某乙、刘某乙、刘某丁数额特别巨大,汤某甲、刘某丙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金某、刘仁某、周志峰、郑某甲、郑某乙、汤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金某、刘仁某、周志峰、郑某甲、刘某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并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汤某甲、刘某丙在诈骗犯罪、敲诈勒索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志峰、郑某甲、郑某乙、汤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金某、刘仁某、周志峰、郑某甲、郑某乙、汤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志峰、郑某甲、郑某乙、汤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陈律成

检察官助理  潘学谦

2020年7月22

                                    

附件:

1.被告人王某、金某、刘仁某、周志峰、郑某甲、郑某乙、汤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陆拾捌册、硬盘肆个、光盘拾肆张、补充材料拾肆页;

3. 随案移送涉案款物213件;

4.《认罪认罚程序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柒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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