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9〕5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经减刑,于2016年11月6日被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9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9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佳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耿凯,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组。曾因犯绑架罪,于2008年7月28日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9月22日被假释;又因犯抢劫、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被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经减刑于2018年12月25日被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镇**村**号。 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高某某、耿凯、吴某某、曹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二人经合议在本市碑林区长安路中贸广场15号楼3单元雅居酒店1709室设立卖淫窝点,由王某某总负责,何某某负责招募徐某某、贾某某、方某某等卖淫女和收取嫖资,招聘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和耿凯负责接送嫖客及责望风,被告人曹某某负责网络营销。2019年1月10日,何某某先后共在雅居酒店开设七间房间组织卖淫。当晚2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中贸广场雅居酒店内现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高某某、耿凯、吴某某和曹某某,同时抓获徐某某、贾某某等八名卖淫女及嫖娼人员。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指认照片;
4.证人证言资料;
5.微信截图;
6.扣押清单;
7.辨认笔录;
8.户籍证明;
9.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高某某、耿凯、吴某某和曹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耿凯、吴某某和曹某某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晶晶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高某某、耿凯、吴某某和曹某某现均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玖册,光盘拾张;
3.量刑建议书贰拾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