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18〕6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5021962********,汉族,高中文化,东营市东营区人,原系东营区**街道**村党支部书记,住东营区**街道**村**区**号。2018年9月11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东营市东营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执行拘留,同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院决定并由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东营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挪用资金罪
2011年7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东营市东营区**街道**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东营市东营区**建筑安装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建筑安装公司资金共计147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东营市东营区**街道**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东营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多次收受王某甲贿赂现金人民币4万元,并为王某甲在个人职务晋升和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上提供帮助。
2、2012年至2016年,王某某在担任东营市东营区**街道**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多次收受王某乙贿赂现金人民币2.5万元,并为王某乙在其承揽的**小学教学楼和操场工程上提供帮助。
3、2015年1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东营市东营区**街道**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收受严某某贿赂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为其在**村**小区建筑工程设计业务上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47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7.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江西
许丽丽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十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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