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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抢劫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88********,汉族,中专文化,机械制造加工人员,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号,现住址:成都市新都区**小区******单元****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一把水果刀窜至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宝光大道北段城守村“四川木人科技”厂外路边伺机抢劫。当日22时许,被害人祁某某路过,被告人王某用手臂从祁某某背后卡其脖子,抢劫祁某某现金110元及一部玫瑰金色OPPO手机后逃离现场。经认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67元。现被抢手机及现金已发还被害人。

2019年12月17日11时许,民警据线索在成都市新都区**街道**小区******单元****号居民房内将被告人王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露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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