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公诉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醴陵市**村**小区**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7日被判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2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始,被告人王某在醴陵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市场小区“**汽车美容店”门面内,开设电游赌博机招揽顾客进行赌博活动。2019年6月27日,该赌博游戏室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6座“黄金鱼”捕鱼机一台、8座“观音赐福”捕鱼机一台以及“齐天大圣”8座连线赌博机一台,被告人王某及参赌人员曾某某、龙某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查获的“黄金鱼”捕鱼机、“观音赐福”捕鱼机、“齐天大圣”八座连线机均为赌博机,赌博机共计三台22座。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本省常住人口信息资料、醴陵市人民法院(2009)醴法刑初字第234号、释放证明、现场照片及指认现场照片、办案说明、醴陵市公安局(醴)公机认定字[2019]第003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到案经过、非税收入缴款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2.证人龙某某、曾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左右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彤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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