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镇**村望*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13时30分许,王某驾驶豫N*****号哈弗牌轿车,沿32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睢阳区宋国公墓东1公里处超车时驶入对方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沈某某驾驶的百事利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2日死亡。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尸检照片;
2.书证:有到案经过、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死亡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
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近亲属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20】病鉴字第8号;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人王某因为过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撞倒沈某某后对方医治无效死亡的重大事故,王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沈某某无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学军
检察官助理:麻松涛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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