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鸿伟,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路**号,现住清镇市**栋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贵州省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清镇市君悦国际写字楼内玩耍,发现该楼10楼平安保险公司过道拉闸门没有锁,遂进入该公司办公室,将一台白色富士施乐打印机秘密盗走。2019年12月30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富士施乐打印机价值人民币1171.10元。案发后,王某某家属带王某某与办案民警见面,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碟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磊
                                               检察官助理 谢卓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光碟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证人名单见卷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