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 公刑诉〔 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延津县**乡**号,捕前暂住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德简高速公路**标段工地工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四川省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报请德阳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等人酒后玩摔跤。被害人陈某某因不服摔跤输与被告人王某某,于当晚23时许,到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德简高速公路第**标段工地王某某的工棚内,与被告人王某某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王某某持拖鞋、角磨机等击打陈某某头、面部等处,致陈某某倒地死亡。王某某左额部受伤。

经鉴定:陈某某系被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颅内出血及小脑扁桃体疝形成,造成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家康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德阳市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