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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9**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该区**********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姚某某,男,殁年26岁。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卷宗材料,复核了相关证据。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19年11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晚,被害人姚某某和肖某某等人在南充市顺庆区**路**娱乐会所喝酒,期间肖某某看上该会所表演人员李某某,想和其发生性关系,于是在李某某表演时给其送了3000元的花。随后李某某到卡座陪同肖某某等人一起喝酒。

2019年7月29日凌晨,肖某某、被害人姚某某、李某某等人又到南充市顺庆区**商场**喝酒。期间肖江林多次暗示李某某,要其当日不要回家,和他出去开房,但均被李某某拒绝。后李某某给被告人王某(李某某男友)发信息告知其现状,被告人王某因担心李某某不安全,赶到**门口等待。

2019年7月29日凌晨3时许,肖某某、被害人姚某某、李某某等人又到顺庆区铁昌路007网咖门口吃烧烤,期间李某某告知肖某某其吃完烧烤后要回家,不会陪其过夜。肖某某又不断找理由不让李某某离开。李某某又将现场情况通过电话、微信告知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收到信息后赶到007网咖门口,看到肖某某一方人员较多,于是在网吧旁边的**超市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凌晨3时30分许,李某某以上厕所为由准备和被告人王某一起从007网吧后门离开。被害人姚某某看到李某某准备离开后,就去以拉手腕、关门等方式阻止李某某离开,随后被告人王某从网咖后门进入网吧,拉李某某离开,被害人姚某某就上前去拍被告人王某的右手臂,被告人王某随即手持尖刀向被害人姚某某的胸部刺了一刀,后带着李某某逃离现场。被害人姚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系被单刃锐器致心脏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舜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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