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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合同诈骗案)_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新沂市**镇**街**号。被告人王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某伙同张某某、孙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被告人王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为孙某某作担保,以先付首付款的方法诱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挖掘机购买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骗取该公司卡特牌320型号挖掘机一台,被告人王某等人将该台挖掘机以人民币41万余元价格销售给林某某(另案处理),所得赃款由被告人王某、孙某某等人分赃。经鉴定,被骗卡特牌320型号挖掘机价值人民币11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权威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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