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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王某制造毒品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公诉刑诉〔2019〕496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街**号附**号,现住址:彭州市**镇**单元**号。2016年7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彭州市**镇**单元**楼**号。200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王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19年11月1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王某在彭州市**镇**单元**号王某家中、彭州市**镇**单元** 楼**号王某家中,用碘、红磷、麻黄素等原料采用浓缩、结晶等方式制造毒品冰毒。2019年3月22日彭州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彭州市**镇**单元**号制毒场所,并从该房屋内查获碘、红磷、甲苯、玻璃漏斗等制毒工具,甲基苯丙胺(冰毒)8.5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4.3%的液体170.52 克,含麻黄素的棕色液体26239.9克。后彭州市公安局民警从彭州市**镇**单元**楼** 号被告人王某房屋内查获烧杯、锥形瓶、冷凝管等制毒工具,含麻黄素的棕色液体9132.25 克,含麻黄素的棕色晶体552.6克,麻黄草1144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制造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春林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王某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六册、光盘、移动硬盘三份;

3.扣押在案的麻黄草等制毒原料、制毒物品和手机三部均暂存于彭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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