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8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诸城市**村**号,住山西省**市**区**村**路**小区**号楼**单元。199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0年8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9月12日因犯猥亵儿童罪、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到诸城市**镇**村**楼**村**村等地,采用翻墙入户的方式盗窃他人现金等,共计4000余元。具体是:
1、2019年9月20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到诸城市**镇南**村鹿某某家中盗窃未果。
2、2019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到诸城市**镇**村郑某某家中盗窃29元及香烟一盒。
3、2019年9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诸城市**镇**楼**村李某某家中盗窃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报警记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鹿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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