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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王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30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安徽省利辛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户,暂住江陵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从江陵县**农场出发,前往江陵县**镇的家中。当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周马线**镇附近路段时,因王某观察路面情况不够,致使所驾车辆右侧碰擦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王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人民币34.4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汝某某等的证言;3.楚信司法鉴定中心[2018]痕鉴字第J369号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等;5.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凡玲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5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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