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713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暂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0日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意见。经审查,于2020年1月17日、3月17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在本市静安区广中西路99弄、阳城路28弄等居民住宅小区内,采用事先切断被害人住宅电源的手法以确定家中无人后,多次攀爬至住宅楼顶层,从李某某、马某某等多名被害人住宅的露台、阳台翻窗入室,窃得人民币6000余元、各种外币折合人民币289元及共计价值人民币4.8万余元的劳力士手表、玉手镯等物品。现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31日至11月10日间某日,被告人王某翻窗进入本市**路**弄**号**室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书架上的储蓄罐内的人民币1000余元,放置在保险柜中的金项链一根、珍珠项链一根、金手镯一个、耳钉两对及金项链三根、戒指五枚、手表一块、洋酒一瓶、红酒两瓶等物。经鉴定,其中部分赃物价值人民币318元;
2、2019年8月8日至8月13日间某日,被告人王某翻窗进入本市**路**弄**号**室内,窃得被害人马某某放置在卧室内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5美元、5欧元、埃及磅65磅(共计折合人民币102元)、外国硬币98枚(共计折合人民币187元)、翡翠挂坠三枚、玛瑙挂坠一枚、玉手镯一个及茅台酒两瓶等物。经鉴定,其中部分赃物价值人民币3822元;
3、2019年8月8日至8月13日间某日,被告人王某翻窗进入本市**路**弄**号**室内,窃得被害人姜某某放置在卧室、书房内的玛瑙手链、玛瑙戒指及男士、女士手表共五块、珍珠项链一根、手镯一个、各式戒指五枚、手串两根、蜜蜡挂件两枚、旅行箱一个等物。经鉴定,其中部分赃物价值人民币156元;
4、2019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翻窗进入本市**路**弄**号**室内,窃得被害人倪某某放置在二楼储藏室内、卧室内的劳力士手表一块及项链四根、戒指五枚、手表一块、耳饰两对、熊猫纪念币一套等物。经鉴定,上述劳力士手表价值人民币4.38万元。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在广东省深圳市被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暂住地缴获部分赃物。被告人王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制作和收集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搜查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赃物照片、现场监控、截图等书证、物证,证实了被告人出入被害人小区的情况及部分赃物特征;
2、被害人李某某、马某某、秦某乙、倪某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了案发现场及被害人失窃物品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秦某甲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了被告人部分盗窃行为和被抓获经过;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收集的发票凭证、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人员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证实了部分失窃物品的价值;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了在案发现场勘查的鞋印系被告人王某所留;
6、中国工商银行外汇牌价,证实了涉案外币折合人民币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收集的户籍资料,证实了被告人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婷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
2、侦查卷宗五册,证据材料两份、鉴定意见一份。
3、需要保护的被害人名单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案犯身份卡一张。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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