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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伟故意杀人案)_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伟,男性,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2727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绥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刘阳,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孙某某,女,殁年31岁,汉族,陕西省绥德县**镇**村**组**号人。

本案由绥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伟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绥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等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伟同妻子孙某某在绥德县**村**组**号的家中(其租赁窑洞)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争吵中王某伟趁被害人孙某某不注意,从桌子上拿起平时做饭用的菜刀朝孙某某的头部及背部连砍数刀,将孙某某砍倒在地,后王某伟去附近小卖部买了一盒烟,又返回到家里。当日22时40分许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孙某某死亡原因符合他人持锐器多次砍击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被告人王某伟患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症)。2、被告人王某伟对于“故意杀人”一事的控制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病历、出诊急诊登记表等;3.证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党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伟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血迹DNA、尸体检验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辨认笔录;7.报警录音、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伟因家庭琐事,在与被害人孙雪琴争吵中,手持菜刀将被害人孙雪琴砍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育

2020年9月21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物菜刀一把,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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